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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时间:2019-07-18 13:5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七、完善保障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地市统筹、县级落实、乡镇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省部署,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连线连片、分阶段分步骤逐村推进。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督促检查等,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管等全过程管理,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二)完善经济政策。推动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建立补贴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加大用地倾斜力度,将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制定落实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继续将各类用于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的农机具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

(三)加强村民自治。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合理处置农业废弃物。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模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科普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四)培育市场主体。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采取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地方为主、中央及省级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建、农业等资金,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积极申报纳入中央储备库,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在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中,对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予以倾斜支持。根据中央、省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监督工作。各市、州要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各市、州、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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