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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8-01 13:27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3.强化标准技术支撑。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不断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规范,编制或修订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和再生骨料、再生产品等标准;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的内控标准。重点开展垃圾分选工艺技术、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等研发应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自动化成套装备。

4.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工程渣土可直接用于工程回填、洼地填充、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废弃混凝土和砂浆可通过破碎分拣,制备再生粗细骨料,用于再生混凝土浇筑墙体、道路路基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等;废旧砖瓦破碎筛分后,可用于混凝土骨料、轻集料混凝土构件(板、砌块)、透水性便道砖及花砖等水泥制品;废玻璃、废木材、废金属等可分拣回收再利用。

5.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建设、房屋建筑中,优先使用符合质量标准或取得绿色建材标识的再生产品。将符合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要求的再生产品,纳入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予以重点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管理内容,增强工作责任感,建立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城市管理部门重点抓好建筑垃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再生产品推广;按照谁管施工现场、谁必须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抓好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对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完善支持政策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用足用好国家及我省有关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奖补等具体激励措施,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配合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办法,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提供保障。

(三)加强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好的经验做法,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概念

一、建筑垃圾: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3.拆除垃圾: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4.装饰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填埋、回填)、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利用):将建筑垃圾加工处理符合原材料质量标准,直接利用或生产成建材产品再利用。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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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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