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2 11:06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日前,南京印发《南京市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南京市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自建危废焚烧设施环境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我市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底数和运行情况,严肃查处环保手续不全、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次污染突出等环境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建焚烧设施环境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排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面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重点检查自建焚烧设施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是否存在批建不符等情况。
2、焚烧设施设计情况。焚烧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1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重点检查焚烧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酸性气体、二噁英、重金属、烟尘等污染物措施。
(二)运行管理方面
1、入炉控制情况。入炉前是否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并充分考虑物料的相容性,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是否将爆炸性危险废物及未经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入炉焚烧。
2、焚烧处置情况。二燃室出口烟气温度等工况指标以及二噁英等尾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稳定达标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
3、贮存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宁环办〔2019〕74号),是否存在危废露天堆放、贮存场所“三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4、次生危废利用处置情况。次生危废是否落实申报登记及转移联单制度、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是否存在申报不实、利用处置不规范等情况。
(三)制度落实方面
1、危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危险废物产生台账、贮存台账、分析检测记录、利用处置台账、次生危废台账等相关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是否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及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2、监测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环评、验收、监测计划及相关标准等要求对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监测指标、频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进度安排
全市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工作从2019年7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问题排查阶段。8月15日前,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相关派出生态环境局要结合附件1提供的参考名单,组织执法、环评、固管力量并邀请专家,全面排查辖区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情况,确保无一遗漏;要将发现的问题整理成清单,督促问题企业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报备。
(二)整治实施阶段。12月10日前,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相关派出生态环境局督促问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整治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整治工作。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相关派出生态环境局于每月月底前将问题整治进展报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对整改不力或进度迟缓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组织开展督查;对无法完成整改的,提请人民政府予以淘汰。
(三)总结上报阶段。12月25日前,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相关派出生态环境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生态环境局。12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厅。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项整治小组,袁建华副局长任组长,固辐处刘华道处长、监察总队周兵副总队长任副组长,固辐处方兵、环评处刘斌、监察总队傅敏哲为组员。
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相关派出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执法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评部门负责对环保手续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固管部门负责对危废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
危险废物自建焚烧设施单位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处置等情况;按照环评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行自建焚烧设施,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及时将相关数据对外公示,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强化日常监管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要加大相关环境监管力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进危险废物自建焚烧设施规范有序发展;要用好用足现有自建危废焚烧设施,弥补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全面提升处置能力水平。
(四)依法严肃查处
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运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污染物、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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