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启迪系入股中持!转让后将占股10.21%

时间:2019-09-24 15:21

来源:中国水网

近日,中持股份发布公告,公司股东启明创富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启明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14766125股公司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价格为每股13.3000元,该部分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21%。转让后,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10.21%股权。

中国水网获悉,近日,中持股份发布公告,公司股东启明创富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启明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14766125股公司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价格为每股13.3000元,该部分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21%。转让后,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10.21%股权。

据企查查显示,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4.99%股份,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又持有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9.35%股份。

1569309769270202.png

图片来源:企查查

具体公告原文如下:

1569309807170969.png

重要内容提示: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启明创富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启明创富”)、苏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启明创智”)、启明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亚洲”)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与宁波杭州湾新区人保远望启迪科服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人保远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启明创富、启明创智、启明亚洲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766,1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21%), 以 13.30 元/股价格转让给人保远望。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股东通知,启明创富、启明创智、启明亚洲与人保远望于2019年9 月18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启明创富、启明创智、启明亚洲将其持有的公司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766,125股(占公司总股本10.21%),以13.30元/股价格转 让给人保远望。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

1569309856363467.png

1569309878484089.png

1569309893113774.png

启明创富、启明创智、启明亚洲为一致行动人,其关系如下:启明创富追溯至最终普通合伙人为 Qiming Corporate GP II, Ltd,其自然人股 东之一为邝子平。2016 年 6 月 6 日前,启明创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 邝子平。启明亚洲追溯至最终普通合伙人为 Qiming Corporate GP III, Ltd.,其自 然人股东之一为邝子平。此外,Gary Rieschel 同时为 Qiming Corporate GP II, Ltd. 和 Qiming Corporate GP III, Ltd.的股东。

2、受让方

1569309915149475.png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569309933630345.png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当事方

转让方:启明创富、启明创智、启明亚洲;受让方:人保远望。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转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766,12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0.21%。其中,启明创富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10,008,6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92%,启明创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017,01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9%,启明亚 洲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40,51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1.20%。

3、转让价款

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3.30 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 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 14,766,125 股,即人民币 196,389,462.5 元。

4、付款安排

受让方应在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 内,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5、协议签订时间

协议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签订。

6、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协议自各方在协议的原件和/或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受让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三十 (30)日内仍未支付或作出令转让方满意的支付安排,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被法院或其它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采取其它强制措 施且自该等强制措施采取之日起满三十(30)日的,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2

编辑:王媛媛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