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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海南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附选址和项目)

时间:2019-10-21 09:44

来源:海南发改委

日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公布了《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具体内容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19〕8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

第1章总论

1.1 规划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17年12月12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明确指:按照“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应于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省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2016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51号),规划中明确指出主要任务“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力度、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等任务”。

2016年10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中明确提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区域统筹,实现焚烧设施共享。鼓励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焚烧设施;积极开展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特色小镇等建设”。

1.2 规划原则

1、结合实际,注重可操作性

从海南省各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出发,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卫生历史特征,统一规划;充分结合海南省近远期发展及各市县自行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意愿,综合协调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全覆盖,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与时俱进,使规划具有实际性和可操作性。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鉴于海南省各市县体量相对较小,垃圾处理设施存在规模小、运营规范性较弱的问题,根据海南省各市县区域位置布局、生活垃圾量等因素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打破原各市县独立处理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格局,推动共建共享,统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域共享性。

3、因地制宜,强化管理

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同步,提前谋划,规划先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达标、稳定运行。

4、创新驱动,多元协同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模式多样化,适当选择PPP、BOT特许经营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1.3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19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

地级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

县级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

县: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

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开发区:洋浦经济开发区。

1.4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18-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8-2023年,远期为2024-203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6年。

1.5规划内容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

1.6 规划依据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基础资料等。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5年4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5、《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

7、《“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8、《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

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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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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