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8 09: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5 制样、样品的保存和预处理
采集的固体废物样品应按照 HJ/T 20 中的要求进行制样和样品的保存,并按照 GB 5085.1、GB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中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样品的预处理。
6 样品检测
6.1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必要时可向与该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工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咨询。经综合分析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生环节和主要危害成分,确定不存在的危险特性,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使用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6.2 检测过程中,可首先选择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特性进行检测。任何一项检测结果按本标准第 7章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时,可不再检测其他危险特性(需要通过进一步检测判断危险废物类别的除外)。
6.3 固体废物利用过程或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应首先根据被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判定。
7 检测结果判断
7.1 在对固体废物样品进行检测后,检测结果超过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表 3 中的超标份样数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第 7.3 条除外)。
7.2 如果采集的固体废物份样数与表 3 中的份样数不符,按照表 3 中与实际份样数最接近的较小份样数进行结果的判断。
7.3 根据本标准第 4.2.4 条采样,采样份样数小于表 1 规定最小份样数时,检测结果超过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 1,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7.4 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判断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7.5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危险废物类别,并按代7码“900-000-××”(××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
8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
8.1 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资料和现场状况,尽可能对固体废物的来源进行分析,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8.1.1 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可根据环境事件现场固体废物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以及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8.1.2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尽可能在清理之前根据事故过程污染物的扩散特征,或在清理过程中根据固体废物的污染物沾染情况,对固体废物的污染程度进行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8.2 产生来源明确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要求
8.2.1 应首先依据 GB 5085.7 第 4.2 条、第 5 章和第 6 章进行判断。
8.2.2 根据第 8.2.1 条不能判断属于危险废物,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应优先按本标准第 4 章在产生该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节点采样;如生产过程已终止,则采集企业贮存的同类固体废物。采集的样品按本标准第 6 章和第 7 章进行检测和判断。
8.2.3 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要求,可采集环境事件现场固体废物或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应急清理暂存的固体废物作为样品开展鉴别。
8.2.4 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物质迁移、转化特征,以及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现状,综合分析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在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按以下要求开展鉴别:
a) 如危险特性未发生变化,或变化不足以对检测结果的判断造成影响,可按本标准第 4 章相关要求采集现场样品,并按本标准第 6 章和第 7 章进行检测和判断。
b) 如不排除危险特性发生变化,且对检测结果的判断可能造成影响,应采集现场能够代表固体废物原始危险特性的样品,并按本标准第 6 章和第 7 章进行检测和判断;如现场无法采集到能够代表固体废物原始危险特性的样品,应采集本标准第 8.2.2 条规定样品或可类比工艺项目的固体废物开展鉴别。
8.3 产生来源不明确的固体废物鉴别要求
8.3.1 应采集能够代表固体废物组成特性的样品,通过分析固体废物的主要物质组成和污染特性确定固体废物的产生工艺。
8.3.2 根据产生工艺,按第 8.2.1 条不能判断属于危险废物,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应采集环境事件现场固体废物样品或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应急清理暂存的固体废物,按第 8.2.4条开展鉴别。
8.3.3 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可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检测该固体废物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根据检测结果依据本标准第 7 章做出判断。有证据表明该固体废物可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已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判断的,应按第 8.3.1 条和第 8.3.2 条进行鉴别。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1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确定应以工艺分析为主要手段,综合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固体废物产生工艺等信息,确定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及相应检测项目。
9.2 样品采集应记录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编号、采样时间、采样地点、企业生产工况。样品的采集、包装、运输和保存应符合相应检测项目的有关要求。
9.3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检测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10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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