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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19-12-24 11:43

来源: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原则】 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资源、绿色发展;

(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

(三)市场配置、公开公正;

(四)综合勘查、合理开采;

(五)节约集约、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

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六条【科技创新】 国家支持开展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保护】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采

第九条【矿产资源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选择合理的方法和工艺,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十条【重要矿产资源】 国家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特殊保护。

重要矿产资源名录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一条【地质调查】国家建立地质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和重点成矿区带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采的总量、结构、布局等作出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储量管理】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登记。

矿业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报送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压覆矿产资源】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重要矿产资源矿床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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