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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发布

时间:2020-01-10 14:34

来源:生态环境部

(12)分公司可填写实际负责人。

(13)指与产品、产能相对应的主要生产工艺。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14)填报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填写设计产能,无设计产能的可填上一年实际产量。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15)涉VOCs辅料包括涂料、油漆、胶粘剂、油墨、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分为水性辅料和油性辅料,使用量应包含稀释剂、固化剂等添加剂的量。

(16)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分散式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

(17)指有组织的排放口,不含无组织排放。排放同类污染物、执行相同排放标准的排放口可合并填报,否则应分开填报。

(18)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19)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20)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附件2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样本)

登记编号:90128593****475475001X


 

注意事项:


1.你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你单位对排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3.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你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4.你单位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5.你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同时注销排污登记表。6.若你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20日内进行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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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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