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1 11:16
来源:福建生态环境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医疗废物产生量可能迅速上涨的情况,确保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疫情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编制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运行管理规程》。
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运行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的要求,及时、有序、高效和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现参照《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处理处置的通知》(环发〔2003〕75号)和《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做好督促检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企业的全过程运行管理。
1总 则
1.1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原则上由各地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优先收运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办固体函〔2020〕46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处置工作。
1.2 当各地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处置需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可确定本地市备选应急处置企业。备选应急处置企业选择顺序依次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等。因极端特殊原因需考虑县域内就近处置时,可启动当地殡仪馆火化炉、病死猪焚烧炉和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1.3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应划定专门区域用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接收、贮存和处置,并参照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按照焚烧炉性能、配伍方案科学确定,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应严格按照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9.1款规定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不得超过危险废物协同处置能力的5%。
1.5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划定专门区域用于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接收、贮存和处置,并参照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执行。医疗废物处理量(除化学性废物以外)不得超过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5%。
2医疗废物运输
2.1 应急处置企业应设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从物流出入口进出,并做到交通顺畅。
2.2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每次运输卸料完毕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消毒和清洗,清洗废水必须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3接收、贮存和投料
3.1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做到随到随处置,在料坑内的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停留时间。
3.2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运至应急处置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
3.3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采用相对固定的卸料区域和卸料门,原则上其余车辆不得同时卸料。
3.4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搬运应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3.5 应急处置企业应完善或配备消毒喷淋系统或移动式消毒设备。在医疗废物清运之后,立即由专人使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卸料大厅、料坑、卸料设备和专用周转箱(桶)等。
4污染物排放控制
4.1 废水处理设施增加或完善消毒工序,要求消毒接触时间≥1.5小时,总余氯量>6.5mg/L,以达到消毒灭菌效果。
4.2 加强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酌情增加石灰和活性炭投加量,确保烟气达标排放。
5职业卫生
5.1 应急处置企业应按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做好人员培训和防护工作。
5.2 操作人员的防护要求应达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即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
5.3 操作人员在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并洗澡。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揉搓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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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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