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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是否可掺烧?朔州6.6亿垃圾焚烧项目招标

时间:2020-02-21 09:02

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中国固废网了解到,中国山西政府采购发布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该项目总投资超6.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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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拟规划建设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终期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200吨。本期工程建设一座日焚烧处理800吨的生活垃圾,50吨餐厨垃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一个环保教育基地,配套建设2×4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6.4MPa,450℃)+1×N18MW汽轮发电机组,采用“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旋转喷雾半干法+干法喷射+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器”的烟气净化工艺,并预留二期扩建场地,二期拟增加1×4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N10MW汽轮发电机组。本次仅针对一期项目进行招标。

项目总投资66015.1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5204.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751.88万元,基本预备费用3047.80万元,建设期利息1779.1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32.15万元。

本项目拟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吸引特许经营者进行合作。经过朔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及移交工作。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或项目提前中止后向朔州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设施。

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以正式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并生效之日起计算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附E20研究院深度解读:

从公开的招标信息来看,朔州项目一期工程计划建设一座日焚烧处理800吨生活垃圾,50吨餐厨垃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也就是说直接掺烧餐厨垃圾。在公开的招标信息中没有入厂餐厨垃圾的标准信息,因此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将油脂部分单独资源化利用。但是从整体来看,餐厨垃圾未进行资源化利用(主要是有机质的循环),是达不到四级金字塔中的“生态”要求(参见→薛涛年度报告(下):垃圾分类之辩—四大博弈 红蓝交织),但是将餐厨垃圾直接焚烧却是在当地尚不具备餐厨垃圾资源化条件前提下,首先保障了“安全”以及部分“环保”无害化的基本要求。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掺烧的为“餐厨垃圾”,从产业发展角度来看,餐厨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初期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安全”和“环保”问题,以杜绝地沟油重回餐桌的食品安全隐患。而垃圾分类下厨余垃圾资源化有着 “生态与文明”的更高要求,此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在此需强调的是,厨余垃圾绝不被允许直接与生活垃圾掺烧,这样就违背了垃圾分类的本源和初心。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此项目中掺烧的餐厨垃圾规模为50吨/日,对于人口近200万的朔州市而言,仅是全市产生餐厨垃圾的一部分。可以简单理解为当地暂时不具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条件,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对部分餐厨垃圾进行掺烧处理。同时也保留了未来单独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可能性。

对于垃圾焚烧企业来讲,该项目需留意当地政策变化带来的需求风险,以及项目协议中关于保底量的条款。如未来对于餐厨垃圾进行单独资源化处理,或垃圾分类影响下将餐厨垃圾与厨余垃圾协同处置等有可能带来的垃圾量不足的风险。

——E20研究院固废产业研究中心高级行业分析师 李少甫

具体详情如下:

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1.招标条件

本采购项目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可研、实施方案已批复,具备采购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委托山西润世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社会资本方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的社会资本方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招标编号:RSH-FW-2001005

2.2项目名称: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2.3实施机构: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采购需求

3.1建设地点:本工程建设场址拟定于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乡张家嘴村南侧、郝家沟村东侧。

3.2建设内容:本项目拟规划建设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终期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200吨。本期工程建设一座日焚烧处理800吨的生活垃圾,50吨餐厨垃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一个环保教育基地,配套建设2*4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6.4MPa,450℃)+1*N18MW汽轮发电机组,采用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旋转喷雾半干法+干法喷射+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器的烟气净化工艺,并预留二期扩建场地,二期拟增加1*4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N10MW汽轮发电机组。本次仅针对一期项目进行招标。

3.3建设投资:项目总投资66015.1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5204.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751.88万元,基本预备费用3047.80万元,建设期利息1779.1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32.15万元。

3.4运作模式:本项目拟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吸引特许经营者进行合作。经过朔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及移交工作。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或项目提前中止后向朔州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设施。

3.5合作期限: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以正式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并生效之日起计算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执行并提供相应等效的证件;

4.3申请人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能遵守合同法合规运营;

4.4财务实力: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双方最近连续三年(2016、2017、2018),如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应自成立之日起)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方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中年末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现金流量报表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亿元。

4.5专项资质:

(1)申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备至少一个投资或控股,建成并在运行的800吨/天(含)以上的垃圾焚烧处理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规模、焚烧炉型工艺的,应提供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或出具带有业主公章的业绩证明材料)、环保验收报告等证明;若为控股子公司业绩,需提供相关股权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材料须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或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权结构页面并加盖公章,或其他能证明股权关系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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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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