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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3-03 14:39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海上环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和监督海上环卫制度实施所需省级财政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农业垃圾综合治理;严禁渔船向海里、港湾抛撒、丢弃、倾倒垃圾。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港口污染物、废弃物的接受、转运和处理。

海南海事局负责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垃圾海上排放与接收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垃圾;负责督促并配合沿海市县政府建立对运行船舶垃圾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船舶垃圾闭环监管。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沿海各市县政府做好沿海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地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上环卫工作。

(三)其他:

 1.港口、码头、酒店、工厂等向海的陆域和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部分的垃圾清理、分类处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或由管理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由第三方机构负责。

2.对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3.军事舰艇、公务执法船的垃圾收运,由船舶停靠港口地市县政府协调对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大省,理应为全国开展岸滩及海漂垃圾治理提供海南经验。沿海各市县(洋浦)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对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的积极作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大力推进海上环卫工作。鼓励各类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及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强化设施保障。沿海各市县(洋浦)要把海上环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要结合本辖区岸滩和近海海域保洁区域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或租赁码头,规划好垃圾运输车辆路线,解决“垃圾上岸”问题。鼓励各市县、各单位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并指导作业单位根据海域保洁面积配备清污保洁船舶、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工作连续性、持续性和安全性。

(三)积极推广科技手段。沿海各市县(洋浦)要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海上环卫”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充分运用好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掌握海漂垃圾的动态和规律,尤其是对涌出的垃圾进行实时监控。要逐步建立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海上环卫作业模式,大力提高岸滩清扫保洁和海上作业机械化水平,配置机械化作业设备。海边沙滩保洁应采用专业机械设备,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

(四)加强统筹协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对涉及海上环卫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把海上环卫工作督导内容纳入每季度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暗访或督导检查内容,细化考核或检查内容;同时要指导各市县完善海上环卫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落实海上环卫工作部署。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市县(洋浦)可结合“湾长制”、“河长制”、垃圾分类等工作,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建立起民间信息反馈机制。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县(洋浦)要建立起监督考核机制,可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水域保洁质量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考核标准,对辖区责任单位、用海单位及服务外包单位海上环卫工作进行考核。制定各级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也要就海上环卫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监管制度,共同努力推进我省海上环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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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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