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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尽调中的特别关注事项梳理

时间:2020-03-04 10:04

来源:雅居乐集团法务部

作者:安晓辉

医疗废物处置行业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领域中的一个细分,其不仅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的基因,也存在着与其他危险废物处置的明显差异。对于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特殊性,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把握:

1.医疗废物处置属于危险废物处置的细分领域,具有典型的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印记;

2.医疗废物处置领域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具有明显的行政监管印记;

3.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手续的完备性系其合规运营的必要前提。

在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尽调过程中,准确把握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特点对于发现可能潜在的风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将结合本人的项目尽调经验,对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尽调过程中应注意的特殊事项进行梳理,以供探讨和交流。

一、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需要“双重许可”

判断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许可,应同时关注其是否已经取得特许经营权限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医疗废物处置行业作为一个特许经营行业,其行业特点要求项目建设运营应在一定地域内和一定期限内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这是避免行业无序竞争的必要手段,而这种排他性需要建立在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之上。这也是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1月19日发布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在项目尽调中应当取得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与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确认拟并购企业确系依法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主体。

(1)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尽调中应关注如下问题:

① 是否存在特许经营协议系由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或者系由上级政府委托下级政府签署,但签约方未能提供当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问题;

② 是否存在特许经营协议系当地政府与拟并购企业股东签署,特许经营权尚未转移至拟并购企业名下的问题;

③ 是否存在拟并购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取得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的书面同意的问题;

④ 是否存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明显对企业不利的情况,甚至根据实际履约情况,已经存在严重违约的问题。

(2)如特许经营协议存在上述问题,建议补正措施如下:

① 应要求签约主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的授权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尤其是上级政府授权下级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因为此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范围可能覆盖上级政府下辖的其他区域,如不能取得上级政府的明确授权,则无法判断下级政府是否存在越权许可的情形;

② 对于特许经营权尚在拟并购企业股东名下的情况,需要取得政府方与股东方签署补充协议(或者签署包括拟并购企业在内的三方协议),明确拟并购企业系为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设立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项目公司享有;

③ 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要求特许经营权或因之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需政府方同意,则取得相关同意转让文件应作为交易前提;

④ 如尽调中发现拟并购企业或政府方已经存在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形,但协议各方并却未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导致违约状态一直延续或相关责任后续存在被追究的风险的,建议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既有责任进行豁免确认。

(3)笔者在项目尽调中发现,还存在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并未与当地政府签署正式的特许经营协议,而是通过招商引资等协议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权限进行了约定,对于此类协议则需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进行把握,即协议内容应当能够明确体现授予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可以排他性的经营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相关约定。而且,建议通过签署正式的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补正。因为作为一个为处置医疗废物建设的特殊项目,如不能切实锁定实质性的特许经营地位,则对于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运营而言,将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处置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领域的细分,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取证条件和证照核发均进行了特殊规定,各地对于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颁发的许可证在制式上也与一般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存在差异: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查中,应关注是否存在如下问题:

① 是否存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主体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现有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② 是否存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医疗废物处置范围无法覆盖企业实际处置范围的问题;

③ 是否存在企业持有的危险废物许可证仅为临时证(一年有效期)而非长期证(五年有效期)的问题;

(2)核查上述问题基本可以按照如下方法进行:

① 关于证照核发主体是否存在违规问题:首先,可与当地环保部门公布的已经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企业名录进行核对,在册企业一般无问题;其次,许可证核发机关如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则需要检索当地是否存在根据简政放权政策下放审批权限的文件,以确认是否是由调整后的审批机关审批发证;

②在明确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实际处置种类的基础上,对照许可证书核查核准处置范围是否可以覆盖企业处置的废物范围,以免存在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况;

③对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的临时证,则需要提示后续办证风险,并在协议中进行相关权责安排。

二、关注成熟运营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两项检测”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如其运营过程中存在不合规,导致危险废物成分渗漏堆积(例如飞灰存放不当等),对于项目用地及地下水资源可能构成难以修复的污染,运营时间越长的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其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风险也就越大,故在对一个成熟运营的医疗废物处置项目进行尽调时,应提示将完成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情况进行检测作为交易前提,如检测发现地下水和土壤存在特征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则应充分提示相关的交易风险,并对因此产生的修复责任进行划分和约定。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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