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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8省份试点

时间:2020-03-16 14:48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决定》提出,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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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下放的审批权有两类。

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决定》的发布,意味着前述八个试点省份,在省级层面已具备审批权。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俊杰表示,国家层面上很难及时准确得进行微观管理,权力下放就是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推进审批领域改革,下放审批权限,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在土地领域审批权力的下放,是当前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之一,增强了地方统筹利用土地资源的能力,必然会带来地方政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看来,将审批权下放是进步、务实的做法,可增加地方的自主权,“这么大的一个国家,好多东西都管不过来”。也有专家表示,此前全部由国务院审批会导致审批时间延长,难以及时调整,无法满足地方发展需要。

在此前,就有农村有关用地的审批权得到下放。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由县政府下放至乡镇政府。

下放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会否导致土地滥用、浪费?党国英表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已有规定,在规定不变的情况下,中央负责总量控制,只是将审批权下放地方,“应该是比较好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决定》发布当日,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自然资源部也发布了相关文件。

这份文件明确,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这里提到的重大项目,自然资源部此前发布的文件显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类、交通类、能源类、水利类等。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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