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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时间:2020-03-19 11:07

来源: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并在填埋场地建立并维护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识别标志。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移交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转移联单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和核对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填写电子联单。不具备填写电子联单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填写纸质联单。

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与转移联单记载不符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应当拒绝运输、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转移地点。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与危险货物运输品名的对接管理,协同推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从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输入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产业园区集中收集、贮存】

鼓励、支持产业园区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平台,允许收集、贮存产业园区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和废铅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年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十吨以下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纳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平台统一收集、贮存。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统一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五条 【船舶危废清除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港口船舶营运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

含油率高于百分之一的船舶水污染物和油泥(包)除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管理规定外,应同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范围,具体管理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船舶污染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应的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均应在填写《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同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其中,对在海上锚地和港区实施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管理。

装卸危险废物的港口码头应当具备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船舶危废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港口船舶营运产生的危险废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建立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港口船舶营运产生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二)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应加强非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将具备危险废物装卸条件的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已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应加强非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准入管理和企业资质的监管,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

(三)海事部门应加大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力度,监督管理船舶及涉污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制度的执行;将其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已纳入环境管理的港口船舶营运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当地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

(五)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做好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渔船油污水、残油(油泥)和垃圾的接收管理,将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收运】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管理,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床位在19张以下(含)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转运,负责组织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收运条件的海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各偏远小岛医疗站(点)的医疗废物可通过专用医废箱送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废物通过专用医废箱就近送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回收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再由专业的医废处置公司进行集中回收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对海岛医疗废物转运设施建设等提供财政保障,确保医疗废物合法合规收集、转运。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分类】

在医疗临床和医学、医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及动物的肢体、脏器及其残物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殡葬等专门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产生单位(含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毁形、消毒预处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回收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

第十九条 【转做他用、企业关停及搬迁处置要求】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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