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6 09: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采矿类排污单位 mining and 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采矿业 B 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中陆地石油开采 0711 和陆地天然气开采 072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和其他采矿业 12 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3.2 生产类排污单位 product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制造业 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 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3.3 服务类排污单位 servic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交通运输、仓储业 G 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客运港口、机场、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 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O,教育 P,卫生和社会工作 Q 中社会工作等涵盖的排污单位。
3.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最大排放量。
4 采矿类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与核发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采矿许可证编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排污单位在填报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时,煤炭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井(矿)田范围、选煤厂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陆地石油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油气集中处理站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陆地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及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及废石场、选矿厂中心经纬度。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管理类别;填报“行业类别”时,应依据 GB/T 4754 选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为“水处理通用工序”。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具体内容见表 1。
生产能力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备案文件填写,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1.4 主要辅料
(1)名称
填报采矿、选矿(净化)及废水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
(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
(3)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1.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1)一般原则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2)废水类别和污染物种类
煤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石油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采出水、压裂返排液、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油罐切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其他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矿坑涌水、废石场淋溶水、选矿废水、尾矿库排水、尾矿库渗滤液、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项目为排污单位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中各污染物。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
(3)污染治理设施
a)物化处理:隔油、气浮、沉淀、混凝、过滤、中和、高级氧化、吸附、消毒、膜过滤、离子交换、电渗析等。
b)生化处理:水解酸化、厌氧、好氧、缺氧好氧(A/O)、厌氧缺氧好氧(A2/O)、序批式活性污泥(SBR)、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移动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等。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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