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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发布

时间:2020-03-26 09:3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三)组织实施

2020年9月底前,初步建成农村牧区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运行体系并稳定运行。

(四)经验总结

2020年底前,总结试点旗县(市、区)的经验做法,在具备条件的旗县(市、区)普遍开展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农牧部门负责生产垃圾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环节的监管,供销合作社参与可利用垃圾的回收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

各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投入,整合项目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工作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促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处理补助资金将向试点地区倾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试点旗县(市、区)要加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引导,通过设立垃圾分类宣传展板、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让广大农牧民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牧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有关盟市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各试点旗县(市、区)要对效果明显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及个人给予奖励,对积极开展试点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在配置环卫设施时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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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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