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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0-03-30 10:00

来源:中国固废网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统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总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收集设施、转运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计划。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和配备更新。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集容器的配备更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市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具体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后投放到相应类别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止破损、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大型超市产生的有机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轨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配置、更换、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缺失、损坏、老化等应当及时更换,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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