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31 09:09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在疫情防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车辆、施工工地、企业暂停执行限行、停止施工、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措施。支持各市政府暂停机动车尾号常态化限行规定。
(十一)严格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统筹安排执法监督活动,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评绩效水平高的,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除“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等特殊情况外,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控、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实施。做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确保在线数据准确可靠,合理运用在线预警数据及时发现问题。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省级不安排现场执法检查,确有必须要检查的,同步开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实行包容纠错审慎监管,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十二)建立服务指导与监督机制。建立帮扶机制。对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时间超预期、运维保障不足、污染治理设施长时间停运等原因,指导和提醒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抓好环境管理。对非主观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协调技术力量分片区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对免予现场执法检查的企业,不能“不管不问”,通过线上交流,企业传送照片、视频等方式代替现场检查。督导企业开展环保设施自查,指导企业复产复工前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调试,及时检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故障,对厂区内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废气收集管道、污水存储设施和环境应急防控措施进行全方位排查,杜绝管网堵塞破损、阀门松动脱开等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检修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要妥善处置,不得以检修为名违法排污。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确保生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联网传输正常。
五、加大对企业治污的帮扶力度
畅通服务渠道,强化协调联动,积极主动帮扶,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科学治污。
(十三)畅通信息和帮扶渠道。通过各职能部门日常服务电话、网站窗口、电子邮箱等形式,受理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答复,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精细落实咨询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十四)协助企业解决治污难题。各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掌握辖区内企业在污染治理中的技术需求,协助企业解决治污难题,及时指导企业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做好上传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和技术的需求和对接,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各工业园区和企业推进第三方治理。做好“结对定点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贯彻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在2020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向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重点支持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医疗废物应急安全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监管等方面。对疫情防控有明显作用的重点环保项目,先期下达资金,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六、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十六)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污染防治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硬。制订并严格落实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场保卫战年度工作方案。集中力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突出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着力抓好清洁取暖散煤替代、老旧汽车淘汰、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工业窑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深入推进碧水保卫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及监管,全面推进黄河干、支流水污染治理,严格汉江、丹江水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处置利用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推进青山保卫战,巩固秦岭生态环境整治成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预警,严格核与辐射监管。
(十七)提升治污能力和水平。统筹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防治、科学统筹疫情防治重点地市,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比例等约束性指标任务。提高科技防污能力,重点应用科技含量高,判断准确、分析全面、预知超前的创新设备。细化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研究,强化污染治理和应急减排效果评估。配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加强科研统一管理、做好日常调度;加强“一市一策” 团队科研攻关,深化细化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研究,强化污染治理和应急减排效果评估,及时发布关中地区秋冬季空气质量预测周报,组织各团队分析解读各市重污染天气过程,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体系,实现提前研究、提前告知、提前预警。加大对“一市一策”研究成果的应用。
(十八)加强依法治污。修订《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认真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正意见。完善水、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强化合法性审核,政策标准制定、实施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预见性。将执法与服务紧密结合,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积极主动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前后的环境法规宣贯工作。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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