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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0-05-09 10:36

来源:生态环境部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此后,又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目前,32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印发落实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首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合计6.5万家。

今天,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山东省济宁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宁德市,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特予表扬。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生态环境部也提醒相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此次公布的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杭州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环保设施环境违法案件

2020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小区居民反映周边环境异味扰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采用移动监测车走航监测、无人机探测等科技手段进行排查。3月26日,临安分局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临安日兴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醇基涂料生产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执法,考虑到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临安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企业整改机会。3月30日,临安分局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4月2日,临安分局对该公司屡次再犯的恶劣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拟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二、山东济宁华盈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偷排废气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华盈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外排废气在线数据异常,氧含量接近2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接近零,类似停产数据。执法人员调阅了该企业2019年以来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经综合分析,判定该公司疑似在线监测造假。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在线监测设施采集的是空气,经人工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579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2652毫克/立方米,分别超出《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3-2018)4.79倍、12.26倍。

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配合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控制涉案人员,目前已刑事立案,该企业因环境违法失信行为,未被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三、辽宁沈阳国润低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件

2020年3月6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沈阳国润低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雨水井直接排放水污染物嫌疑。执法人员询问了公司负责人,并对该公司雨水井中的存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值超标7.44倍、氨氮浓度值超标6.11倍、总磷浓度值超标0.4倍、总氮浓度值超标5.67倍、氟化物浓度值超标6.66倍,证实该公司存在利用雨水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且超标情况严重。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

四、河北邢台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件

2020年3月5日,根据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超标督办信息推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临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现场已止料停产,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调取该企业3月4日0时-3月5日11时投料生产时段窑尾排放口小时数据,显示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存在超标现象,经调查询问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该企业因频繁调试投料不正常,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数据频出高值,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

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违法行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25万元罚款。

五、浙江瑞安大能环保科技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24日,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全市污染源视频监控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瑞安市大能环保科技公司(温州市大气重点排污单位,为印染园区集中供热单位)废气自动监控室内,当日多个时间点有工人对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进行手动干扰操作,且连续多日出现该问题。

根据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测数据分析,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干扰废气自动监控设备,实现篡改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犯罪重大嫌疑。经过半个多月时间对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和视频分析判断,2020年4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现场控制正在实施违法操作的工人郭某,同时控制视频监控中有违法操作的另一工人白某以及该公司分管负责的项目经理孙某。经现场询问,查明因该公司脱硝设施老化和管理不善,导致废气氮氧化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为逃避监管,孙某纵容郭某、白某、汪某等三名工人,通过拔插自动监控分析仪背后的采样管,抽取空气做样,造成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时均值达标排放的假象,从2020年3月24日开始至4月9日,手动干扰自动监控仪器多达百余次。

因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4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六、福建宁德沙江镇围江村废旧铅酸蓄电池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4月4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称沙江镇围江村有一加工厂非法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加工。霞浦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快速响应,联合霞浦县公安局沙江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展开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正在从事废旧电动车铅酸蓄电池拆解、极板熔炼,厂房内地面堆放有大量已拆除塑料外壳的铅酸蓄电池极板和大量未拆解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厂区外堆放熔炼产生的除尘灰、炼铅炉渣等。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许可,2019年12月投产至今总共处置3批次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采购废旧铅酸蓄电池130余吨,销售铅锭所得款项合计80余万元。经过磅称重,该加工厂已拆解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56.54吨、废弃的炼铅炉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22.2吨、含铅除尘灰(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16.19吨。

因该加工厂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霞浦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七、江苏宿迁章某某、王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在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的某废弃化工厂院内发现不明铁红色液体。沭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到场展开联合调查。经查,当事人章某某、王某某在沭阳县桑墟镇非法开设了一个化工作坊,二人将离心甩干机产生的废母液直接排入院内的沟渠和渗坑中。同时,部分废母液被二人用车辆运输至沭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某废弃化工院内倾倒,倾倒数量约100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批废水的pH值均小于2,属于强酸性危险废物,当事人章某某、王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3月31日,沭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到沭阳县公安局,桑墟镇政府已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该批危废暂存处理。

八、浙江宁波中意园区非法退镀加工点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24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的执法人员赶赴中意宁波生态园,对投诉人反映的非法退镀加工情况进行排查。在一偏僻的临时搭建棚户房内发现多个生产用的塑料桶随意弃置,现场存在明显的退镀生产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影取证,并对案发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和场地封堵。

3月25日,余姚分局联合工业园管委会、公安机关再次进行实地勘查、取证,确定污染源、污染后果等情况,发现棚户南侧的废水收集池内黑色废水积存,占地约30多平方,散发着刺鼻性酸味,废水呈黑褐色,沿一条泥沟流淌,最终汇入河道。执法人员现场对收集池和入河口废水采样送检。经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收集池内的废水总铜、总镍、总锌、总铬均严重超标;入河口正在排放的废水总铜浓度14毫克/升、总镍浓度29.2毫克/升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因该非法退镀加工点相关业主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余姚分局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余姚市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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