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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操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0-06-01 10:16

来源:南宁市垃圾分类微信公众号、横县发布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操作规程 (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过程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效率,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场所,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使用。

1.3 本规程依据《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8〕19号)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及作业规范》(DB45/T 1896)等文件制定。

1.4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大分流、小分类”模式,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1.5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生活垃圾产生源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交通物流场站、商业服务网点、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单位等。

2.2 大分流小分类模式

“大分流”即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实行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在产生源头进行分类收集,避免进入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小分类”即南宁市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2.3 归集

生活垃圾产生源内部将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的活动。

2.4 收集

将生活垃圾从产生场所转移至垃圾转运或贮存设施的活动。

2.5 直运

不经过生活垃圾转运或贮存设施,将生活垃圾从产生场所直接转移至利用或处置设施的活动。

2.6 大件垃圾

重量超过5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2.7 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水泥砖渣、木板木架、混合杂物等。

2.8 绿化垃圾

市政道路绿化带、公园、景区、附属绿地(单位、住宅区绿地)、花卉苗木市场、绿化工程等绿地管护和建设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弃物。

2.9 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

在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方式。

2.10 错时投放点

在指定地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在非定时投放时段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场所。

2.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2.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供单位或个人用于向生活垃圾收集或运输作业单位交付生活垃圾的场所。

2.13 定时定点分类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或运输作业单位在规定时间段内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对已分类归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3 分类投放

3.1 一般要求

3.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及作业规范》(DB45/T 1896)规定。

3.1.2 装修垃圾应按水泥砖渣、木板木架、混合杂物3类分类投放。

3.1.3 投放设施配置应做到种类匹配、数量足够、定点定位、标识规范,满足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的需要,不影响道路通行与景观环境,且确保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上。

3.1.4 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投放点应设置明显标识,并进行围挡和适当覆盖,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装修垃圾专用收集箱。

3.1.5 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清洗生活垃圾投放点、收集容器,确保设施干净整洁、无异味。

3.2 居民住宅区分类投放

3.2.1 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

3.2.2 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设置要求

3.2.2.1 居民住宅区根据空间布局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设置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原则上每200至300户居民家庭设置一处投放点,每处设置4个120升厨余垃圾收集容器、6个240升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2个240升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居民户数少于200户的小区,可只设置1处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投放点收集容器数量可按户数减少比例减少设置。

3.2.2.2 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3.2.2.3 居民住宅区应根据小区居民原有投放习惯及垃圾房位置,按照便民原则,合理确定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点位。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垃圾屋(亭、棚)、智能化可回收物分类投放设备、监控装置、给排水等设施。

3.2.2.4 每个居民住宅区应在有监管条件的位置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固定投放场所,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

3.2.2.5 每个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大件垃圾固定投放场所,大型居住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处。每个大件垃圾投放点不宜小于4平方米。受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的住宅区,可通过预约方式交运大件垃圾。

3.2.2.6 居民住宅区应合理设置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投放点。

3.2.2.7 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可设置错时投放点。

3.2.3 投放时间安排

3.2.3.1 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开放时间宜安排早、晚两个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高峰时间段,每日开放时长宜为3-4个小时,如早7:00—9:00、晚7:00—9:00。开放时间段和时长可根据居民住宅区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推进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增减。

3.2.3.2 有害垃圾投放点每月第1周的星期日定期开放。

3.2.3.3 大件垃圾通过预约方式投放。

3.2.3.4 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投放时间由管理责任人结合实际情况安排。

3.3 其他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投放

3.3.1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业企业单位分类投放设施还应合理设置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投放点。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交通物流场站合理设置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投放点。

3.3.2 园林绿化场所还应至少设置一个绿化垃圾投放点,有条件的还应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

3.3.3 工程施工现场还应至少设置一个装修垃圾投放点。

4 分类收集

4.1 每个生活垃圾产生源应至少设置一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大型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多处。

4.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要求

4.2.1 应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及作业规范》(DB45/T 1896)规定。

4.2.2 应为固定场所,点位布置应满足收运作业要求,预留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路,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2.3 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4.2.4 各场所、各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按类别设置,各类别可因地制宜分开设置。

4.2.5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鼓励配备给排水和清洗设施,安装除臭消毒、信息监管装置,外围设置绿化隔离带。

4.2.6 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位置,并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

4.2.7 可回收物鼓励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回收,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分类收集点。

4.2.8 大件垃圾收集点每处面积应不小于4平方米。

4.2.9 装修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明显标识,并进行围挡和适当覆盖,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2.10 绿化垃圾鼓励就地处理。确需外运处理的,应设置绿化垃圾收集点,设置明显标识,并进行围挡和适当覆盖,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4.3 分类收集要求

4.3.1 生活垃圾归集作业人员应在约定的收运时间之前,将生活垃圾分类归集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结束后,立即将收集容器复位,清洗收集设施,保持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有序。

4.3.2 生活垃圾归集过程中,不宜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二次分拣。所分类归集的垃圾应当移交本规程5.1规定的单位分类收运。

4.3.3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

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由收运单位作业人员现场目测判定。拟交付的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发现拟交付的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告知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现场无管理责任人、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的,应通过有效方式告知管理责任人,并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同时上报辖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 分类运输

5.1 分类运输单位

5.1.1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和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负责。

5.1.2 厨余垃圾由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负责。

5.1.3 有害垃圾一次转运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二次转运由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负责。

5.1.4 其他垃圾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5.1.5 大件垃圾由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负责。

5.1.6 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由管理责任人负责。

5.2 分类运输频次与时间

5.2.1 可回收物可通过预约或定时定点运输。

5.2.2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按日产日清的原则,每天运输。

5.2.3 有害垃圾原则上每月定期运输1次。特殊情况下,可预约运输。

5.2.4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根据垃圾收集情况确定具体收运时间、频次,实行预约运输。

5.2.5 分类运输时间应根据居民生活习惯合理安排,同时减少对高峰期城市道路交通影响。

5.3 分类运输模式

5.3.1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厨余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实行直运。

5.3.2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一次转运至各区域暂存点后,再从暂存点二次转运至处置终端。

5.3.3 其他垃圾按现行收运体系,通过直运或转运方式运输。

5.4 分类运输作业要求

5.4.1 分类运输作业应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还应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要求。

5.4.2 运输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5.4.3 运输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并定期针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形成规范的培训制度。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知识与分类标志、运输规范与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5.4.4 运输单位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线路图,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线路图至少包括运输线路、运输点位、运输频次与时间、运输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

5.4.5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按指定的运输线路图进行,不得少收、漏收。

5.4.6 装车、压实、卸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采取措施避免垃圾落地和渗滤液滴漏。

5.4.7 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贮存设施、利用或处置设施。

5.4.8 分类运输车辆到达转运或贮存设施、利用或处置设施后,应服从相应管理规定和现场调度。

5.4.9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车身整洁、标志与车牌完整清晰。

5.5 分类运输车辆要求

5.5.1 运输单位应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配置运输车辆。

5.5.2 鼓励优先采购新能源车辆,有条件的要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车载称重装置、定位系统及车载行车记录仪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应按规定进行涂装,在明显位置标明所装载垃圾的对应分类标志和颜色、单位名称、监督电话等信息。

5.5.3 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5.4 分类运输车辆车型要求

5.5.4.1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运输宜采用厢式车。

5.5.4.2 厨余垃圾运输鼓励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就近就地处理的,可以采用“桶装桶运”的方式。厨余垃圾运输应做到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污水滴漏。

5.5.4.3 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厢式车。

5.5.4.4 其他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污水滴漏功能。

5.5.4.5 装修垃圾、绿化垃圾运输应采用符合行业管理的专用车辆。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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