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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收官在即,危废行业何去何从

时间:2020-06-25 16:44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刘琪

“十三五”绝对是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一个特殊的五年,宏观上国内提出两山论和建设生态文明以及要面对产业结构性升级和GDP增速的逐渐下移;外部则面临着更加复杂的贸易冲突和由此带来的低端产业跨国转移。而细化到环保的具体领域,新环保法和三个“十条”的颁布实施,在环境治理的各个领域带来了监管的逐步趋严、制度的不断完善、需求的大规模释放和环境产业各个类型的爆发式发展,危废行业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十三五”绝对是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一个特殊的五年,宏观上国内提出两山论和建设生态文明以及要面对产业结构性升级和GDP增速的逐渐下移;外部则面临着更加复杂的贸易冲突和由此带来的低端产业跨国转移。而细化到环保的具体领域,新环保法和三个“十条”的颁布实施,在环境治理的各个领域带来了监管的逐步趋严、制度的不断完善、需求的大规模释放和环境产业各个类型的爆发式发展,危废行业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2020年作为“十三五”的收官之年,危废行业一方面成功面对了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带来的医废大量产生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就是新《固废法》时隔15年的“大修”为行业中的企业划定了新的管理“红线”。

固废法“大修”,细化固废及危废各环节管理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此次固废法修订是时隔15年的“大修”。

新固废法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这些新修订的内容,是企业环保合规需关注的新要求。

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新固废法主要从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新增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等三方面进行修订。

1. 新固废法新增了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明确要求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如危废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1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新固废法施行后,危废产生单位应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 危险废物管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新固废法删除了“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要求,而是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来跟踪监管企业危废变化信息。

4.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新固废法在三审稿中新增了对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并加强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除新固废法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相关阅读:新冠固废战“疫”(一):医疗废物主战场战局沙盘; 新冠固废战“疫”(三):医废各战区号角响起)

5. 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

除了对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做出的更新外,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相关阅读:详解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亮点)

“三个能力”和危废填埋标准更新,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近年来危废行业面临的改变还包括:《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及《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B18598-2019)修订。

生态环境部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1.到2025年底,建设危废环境监管体系,部分地区需提前实现;2.进一步推进危废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能有效解决现有危废经营许可证使用率低下等问题;3.对危废全流程管理各环节提出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包括政策管理、源头管控、鉴别、转移、区域合作、应急响应、打击环境违法等多个环节的全流程管理体系;4.鼓励危废场内处置、部分种类危废“点对点”定向利用以及水泥窑、工业炉窑协同处置等,将会对危废处置行业的三大博弈产生动态变化。(相关阅读:薛涛:四维集约,合纵连横—固废产业年度盘点)

《指导意见》还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危废提出明确要求:多氯联苯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含汞废物等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打造专业化利用处置基地;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相关阅读:生态环境部发文,“三个能力”引领危废行业再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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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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