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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新闻发布会:聚焦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时间:2020-06-30 10:42

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等环节、全过程协同发力,推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与重大法治、重大改革紧密融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推进环境标准基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切实按照“依法治污”总要求,构建了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相适应的法规标准大框架,取得积极进展。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报告几组数字:

——在法律法规体系方面:迄今为止,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共13部,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270部左右)的约二十分之一;另有22部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资源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共30件,占现行有效行政法规总数近二十分之一。由生态环境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共计88件。

——在标准体系方面: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2140项。其中,包括17项环境质量标准,186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这两类是强制性标准,合计203项;也包括1231项环境监测类标准,42项环境基础标准,648项环境管理规范,16项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对打赢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及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等工作十分重要,许多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正是借助标准的引导、倒逼和推动作用,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优质供给增加、落后低质供给减少或加快退出的绿色发展新趋势,提升绿色生产信心。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全国各地办理了945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29亿元,推动修复大量受到破坏的环境要素,包括超过1150万立方米土壤、2000万平方米林地、600万平方米草地、4200万立方米地表水体、46万立方米地下水体,促进清理固体废物约2.28亿吨。生态环境部组织研究制定了8项评估技术规范,基本覆盖各类主要环境要素;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过程中,公众参与累计投票数超过440万,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所有省级党委政府都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还出台了200多件配套文件。

此外,涉及生态环保的党内法规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对国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引领、补充、支持作用。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改革措施达到60多项,绝大多数改革措施都是以党内法规形式出现的,最新的一件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方面的进展令人振奋,特别值得关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依法治污”等重要指示精神,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善于协调,以法规标准制度建设新成效,服务和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

谢谢大家!

刘友宾:下面,请大家提问。

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 突出要求“依法治污” 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套:我想问一下,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关键一年,我想了解一下今年发生的疫情对依法治污产生了哪些影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条件下,生态环境部如何做好依法治污?

别涛:谢谢您的提问,这是当前社会很关心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党组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专门组织了学习讨论。

必须说明的是,一直以来,“依法治污”始终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就包含了严密法治观。这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噪声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生态环保领域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方面“有法可依”,这就是“依法治污”取得的重要成效,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污的重要基础。

在当前这一阶段,突出要求“依法治污”,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上一份生态环境保护的满意答卷。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动摇、不松懈,就是要继续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对违法排污要依法惩处,不能降低标准、不能突破底线、“不能搞下不为例”,要切实树立环境法治应有的权威。

突出“依法治污”,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部门更注重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律授权之下、在法治轨道之上,更加全面、更加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生态环保的工作职责。一方面,法定职责必须为,不能以各种理由“不作为”,逃避责任、放任违法;另一方面,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条件,不允许乱作为,不能肆意减损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方面进行审核,避免因“红头文件”和行政处罚的任性、不合理,切实保护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突出“依法治污”,与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是一体的、相互呼应的。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各级生态环保部门完全可以更加主动探索创新、采取更多有效的、管用的“招数”,来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为服务好复工复产,支持好“六保”,生态环境部最近出台一系列文件。其中,实施了两个正面清单,一个是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另一个是监管执法的正面清单。这两个清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全面落实“六稳”,推动复产复工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大局,具有积极作用,是便民的措施。同时,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绝不等于放松监管,更不是放任不管。两个正面清单的核心在于实现监管方式的优化创新,提高针对性,对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对守法的企业要给予充分的信任,减轻企业的负担,这是环保监管手段的创新,是服务于社会,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谢谢。

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 涉及赔偿金额超29亿元

封面新闻:谢谢刘司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请问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能否介绍典型的案例,谢谢。

别涛:谢谢您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一个新的探索实践,由中央提出,中央部署,各部门协同参与共同推进的一项生态环保改革措施。从2015年中央开始布置,试点两年之后2018年在全国全面试行,要从2015年算起有5个年头。对5年以来的进展,我借这个机会做一个反馈。

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进展。

一是国家层面统筹推进的力度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部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中办、国办2019年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工作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积极配合最高法、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制订了相关司法解释、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梳理近三年突发环境事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等情况,汇总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要案件线索,印发各地方核查办理;对工作推进相对缓慢的部分省份开展帮扶督导;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公众积极参与评选,我们也公布了这些案件。

二是立法取得新进展。上月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组织的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包括检察院,包括合法的NGO组织,包括法律授权的行政部门,可以对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提出索赔。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惩罚性赔偿,赔偿的责任形式和范围的内容,将改革的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内容,从实体法的层面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部也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相关专项法律,现在已经写到法律里面的有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是各地案例实践不断丰富。各地方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应。据我们的统计,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到的赔付金额超过29亿,有效推动修复了大量的受到损害的土壤、林地、草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固体废物的清理,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四是地方的相关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各地方印发了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有157个地级市印发了市地一级的实施方案,确定了分工,各地共制定磋商、调查、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文件,有200余件。

五是生态环境赔偿所需要的技术规范在持续完善。生态环境部已经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系列技术方法,涉及到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沉积物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技术的各环节要素的全覆盖。同时还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通则等规范,完善物质属性鉴别的程序和方法。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细则,规范了突发环境事件鉴定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肯定取得进展的同时,现在也清醒的看到还存在若干问题,跟大家做一个报告。

一是各个地方改革进展很不平衡,有13个省份的办案总数超过20件,案件数占比80%,还有一半以上省份案件数占比不到20%,其中还有极少数的省份是在个位数上徘徊。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我们有8个规范,但是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生态要素的评估方面,由于涉及到技术性、专业性,这方面还没完全到位。

三是多数地方专业人员力量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调度和督导力度,特别是对进展缓慢的地方要推动地方、落实中央的改革要求。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建立评估的技术方法体系的建设,填补空白。

四是开展能力建设和行业管理。

五是大力推动各地的重点案件的办理和交流。

刚才您比较关注案例,我想借这个机会是宣传这项改革制度的效果,通过案例做一些说明,跟您介绍几个案例。

案例总数到今年1月份共办理945件,其中有一批有影响力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我介绍4个案例。

案例1,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违法倾倒混凝土泥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的环境要素涉及到14400平方米的农田表土的流失和板结、土地裸化,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发生重大的变化,生态环境损害接近1000万元,准确是948万元。2019年7月,赔偿权利人和涉案企业经过磋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企业随后履行了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清理了污染物超过40000立方米,土地超过1.3万平方米。

这个案子有两个亮点,第一是当地的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了某企业违法倾倒造成损害之后,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案件线索告知当地环保部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线索的有效衔接,按照规定应该及时索赔,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了赔偿的磋商程序。

亮点二本案中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立案查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移送,按照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

案例2,上海奉贤区张某等五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涉及到非法倾倒占地近2000平方米,而且垃圾的倾倒过程以及倾倒之后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渗措施,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污染物的清除和修复的费用400万元左右,经过磋商,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五名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受损害的地块清挖和垃圾分类处治等相关修复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这个案子不算很复杂,责任人很清楚,受到了损害也很清晰,现在也完成相关的修复工作。这个案子有几个亮点值得注意。

亮点1,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环境刑事审判的量刑的情节,实现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统筹协调。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行政的责任,严重的,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很多情节,如果主动认识错误,主动修复,及时消除危害,减少损害,在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这是符合刑事法律政策的。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当事人及时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的裁判和量刑的环节,有积极的影响。

我们愿意通过这个案例来影响其他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推动他们及时主动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这是其中一个亮点。

亮点2,本案在磋商的过程中,实行了履约保证金的制度。赔偿义务人向相关的机关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用途很清楚,如果不能按时按照要求履行修复任务,保证金将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用于保障赔偿协议得到履行,受损的环境能得到及时的修复,这是第二个亮点。

亮点3,本案首次探索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强化监管,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案子三个特点,民事的赔偿修复与责任挂钩,磋商过程中有保证金,探讨从业禁令,这个案子我们表示很赞赏。

案子3,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液和非矿物油污染生态的案件,受损害的土壤超过一万立方米,其中经过风险筛查,需要修复的超过240立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目前修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开展修复之后的效果评估。

这个案子探索了需要修复和不需要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的方式。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受到污染之后,在调查监测基础上进行评估,是不是需要修复和能不能修复要鉴别情况。对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自己付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修复;对不需要修复的,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用于公共的环境保护。

案例4,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安徽池州月亮湖因为企业非法排污,致使水质超标,因为修复费用50万元以下,采用简易的鉴别评估程序进行损害鉴定,赔偿义务人同意按照赔偿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赔偿,目前修复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预计今年8月之前完成修复工作,最后会开展修复的评估。

这个案子反映什么特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大多是比较复杂,但也有一些因果关系很简单,修复也比较简单,这样就不需要进行特别专业复杂的鉴定、评估和修复,把有限的资源及时的用于生态环保的修复,是实事求是的,对生态环保也是有益的。

由于生态环境复杂性,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我们前几年在有一个地方出现有重大污染案,涉及到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影响范围广,污染物成分非常复杂,属于大量的、大体积的、来源和性质不明的污染物,必须多点采样,专业分类进行分析化验评估,鉴别属性,据此承担相应责任,鉴定评估的费用是以数百万计。这个案子比较简单,50万的事情,责任清楚,因果关系明确,那就是快干,减少不必要的费用。

复杂的案件和简单的案件区别对待,这是实事求是的。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就介绍到这儿,谢谢你的关注。

《民法典》充分体现“绿色”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

华夏时报:全国人大最近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请问《民法典》哪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哪些意义?

别涛:《民法典》的颁布,全社会都很关注。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求是》杂志发表题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署名文章,深刻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绿色”的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中。这个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来推动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民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绿色”《民法典》对于推动环境的改善和中国的绿色发展,将发挥它独特的重要作用。

其中有一些规定我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是在总则编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据此,“绿色”原则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是各个分编中,多个条款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比如,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是《民法典》将中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侵权责任编还明确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列举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创新。大家可以查阅《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这几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门将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落实到相关的生态环境专项立法工作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衔接协调。

谢谢!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启动修订工作

南方都市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有24年时间没有进行全面修改了,请问目前对该法的修改是否有具体的计划?

别涛:感谢关注这一问题。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96年,近24年没有大调整,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该法也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2019年全国160个城市12个领域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领域的“周边噪声控制”评价指标得分率较低。另据我了解的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环境投诉举报过程中,在大中城市涉及到噪声投诉信访的比例超过60%以上。这都反映了及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2018年12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委托我部起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我部正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建议稿。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将结合新时代生态环境管理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主要考虑从以下5个方面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是突出源头治理。落实规划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做到源头防控;加强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各类环境噪声源的监管。

二是聚焦重点问题。着力解决当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源头防控不足、罚则不明确等突出问题。

三是制度措施可行。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研究论证,确保制度可行有效。

四是汇集成功实践。充分借鉴国(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成功的管理经验,推动达成共识,改善治理成效。

五是提升治理能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划清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噪声排放单位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社会共治。

以上我们初步的考虑,让我们对噪声法的修改拭目以待,我个人也是对它充满了期待,谢谢。

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挂牌督办润敏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有媒体报道,河北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的润敏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农药,在一年多时间里将3414.5吨强酸废液倾倒于当地7个县(区)13处地点。请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做了哪些工作?今后生态环境部将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行为?

刘友宾:5月27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公安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展开调查。目前,我部已联合公安部,对邢台市污染环境案实施挂牌督办。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农药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倾倒案件频发的重点地区和涉危险废物的重点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严惩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长江保护法是保护长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专门法特别法

时代周报:去年年底,《长江保护法(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请问现在进展如何?作为一部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如何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别涛感谢对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的关注。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人大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我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长江保护法将于下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2019年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在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充分认识制定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做好立法工作。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在立法中要找准定位,突出重点。

目前的长江保护法草案确立了系统保护、统筹协调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确定立法方向和定位。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原则包括:坚持系统保护,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全流域合作,协同保护等。

二是建立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整合干支流、左右岸和上中下游治理能力,通过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

三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信息发布。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更完善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健全流域内资源调查、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环境应急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和统一发布制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长江保护法草案的修改完善,推动长江保护法早日出台和生效实施。谢谢!

生态环境部积极支持《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颁布实施

澎湃新闻:近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请问,从立法角度看,这一立法有什么亮点,将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别涛:很高兴你关注这部新的重要的地方立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央重视,总书记很关心。最近这几年来围绕秦岭的生态环保,国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行动。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我认为也是这些行动的成果之一,值得关注。

秦岭山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秦岭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13年6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作了一次修正。2019年12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了全面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指出,“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此次《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颁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条例的全面修订,意味着西安将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来保护秦岭,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个法律的内容确实有诸多方面是可圈可点的,我简要报告几点:

就内容而言:新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范。

就特点而言:新条例在坚持保护规划先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管理体制、夯实政府责任、巩固违建整治成果、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关于保护范围:新条例在遵循《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将西安市秦岭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关于禁止性行为:针对违法建设别墅、开发矿产资源等行为,新条例在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禁止行为的前提下,还结合西安市秦岭保护实际,规定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6类禁止行为,包括禁止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关于违法责任:新条例提高了违法开发房地产和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额度;增加了破坏、擅自移动保护标识及保护设施和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设置生态基流口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新条例充分吸纳了生态环境体制改革成果,将生态环境红线、生态补偿机制、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企业环境信用管理、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改革探索法治化。

生态环境部高度评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我们认为这是一部高质量的地方环境立法。相信地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会严格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全力推动秦岭的生态环保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支持、配合包括西安市在内的陕西秦岭有关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包括秦岭在内的特殊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保护的重要制度措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谢谢!

长期持续推进符合我国生态环境特征的生态环境基准研究制定

大众网:我的提问是实现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有哪些举措,同时我也注意到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我国首批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对此大家不是很熟悉,能不能介绍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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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

王海燕:首先非常感谢媒体朋友对环境标准和基础工作的关心。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推进污染减排、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正如刚才别涛司长所介绍的,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186项,这些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倒逼环境污染防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排放标准主要定位于环境准入,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随着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对精准治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一的“一刀切”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某些领域也确实存在着针对性不强等实际问题。

为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国家层面上,将不断优化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加强现有标准的实施力度。在地方层面上,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因地制宜推进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地方排放标准主要定位于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出更适合本区域流域的排放控制要求。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截止目前,我国已发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4项,地方26个省份制定发布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96项。其中10个省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出台了28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

为进一步指导与规范该项工作,今年我部组织制订发布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明确了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和各自作用定位及实施规则,提出了地方流域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与技术要求,对推动地方流域排放标准发展、支撑排污许可制实施、改善水环境质量和实施精准科学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今后,我们还将分领域陆续出台地方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加强对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与规范。

别涛:提到基准的问题,确实大家可能觉得相对陌生,从专业的角度,基于有关文献,生态环境基准指的是这样的含义,在特定条件和用途下,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等环境因子对人群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最大剂量或水平。它不考虑社会、经济及技术等方面因素,是一个客观、科学的问题,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生态环境基准研究以环境暴露、毒性效应和风险评估为核心,揭示环境因子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态安全的客观规律。从揭示客观规律看,生态环境基准具有普适性,同时由于自然地理和生态系统构成等方面的差异,也会使这种客观规律呈现一定的地域特殊性。

大家从刚刚发布的《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镉》可以看到,由于推导方法、关注物种的差异,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镉水质基准存在较大差异。有关文献看到,美国在1980年、1985年、1995年、2001年和2016年,先后5次修订淡水水生生物镉水质基准。1980年发布淡水水生生物镉水质基准时,短期水质基准导入了29个物种的急性毒性数据,长期水质基准导入了13个物种的慢性毒性数据;2016年更新时,短期水质基准导入了101个物种的急性毒性数据、长期水质基准导入了27个物种的慢性毒性数据,2016年相对以前有很大幅度的增加。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国、各地区应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生态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准研究。

我国2015年颁布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这是国家环保基本法里首次为建立健全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基准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和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我国生态环境特征的生态环境基准,不仅是制修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评估生态环境风险,以及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也是构建国家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基石,有利于更好地提升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推进的基础性工作。我部2017年以来,发布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组建了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陆续发布了一些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今年又发布了首批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初步形成顶层设计、技术规范、基准值有序衔接的生态环境基准管理链条。

由于基准的技术性、专业性、科学性,下一步,我部将依托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加强顶层设计,从大气、淡水、海水、土壤等方面,编制 “十四五”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发展规划,全面推动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建设。谢谢!

全国固废进口量今年前5月同比近减半 明年全面禁止进口 不再受理申请

路透社记者:中国将在7月1日起对再生铜、再生铸造铝合金和再生黄铜进口实施三项新的国家标准,但这三种原料的海关代码现在还没公布,请问生态环境部在这方面还需要做哪些工作?此外,生态环境部是否打算在今年剩余的时间里及以后继续发放废金属的配额?

刘友宾:2019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再生黄铜、再生铜、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产品质量标准,明确规定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3项标准不仅适用于再生原料产品的进口管理,也适用于国内再生原料产品的流通贸易。关于海关编码、进口程序等事宜,建议与主管部门联系获取。

禁止洋垃圾进口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自2017年以来,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下降。2020年1-5月,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为322.6万吨,同比减少45.3%。下半年,我部将延续上半年审批模式,按既定计划进一步削减包括废金属在内的固体废物进口数量;自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我部将不再受理和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申请。

今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官之年。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开展属性鉴别、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等法律要求,并且大幅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推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改革战略定力,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继续大幅度削减固体废物进口数量,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网:我想请问一下近几年有关环境的公益诉讼事件在不断推进,请问目前各地环境公益诉讼落地情况如何,生态环境部有没有采取哪些措施去推进这项工作,以及现在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举措。谢谢。

别涛:谢谢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心。为了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最近这几年也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我做一个简要的反馈。

一是生态环境部配合最高检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的情况。为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2019年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配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最高检对公益诉讼非常重视,取得很好效果,我们高度赞赏。

地方生态环保部门与当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推动本地区的公益诉讼。例如,江苏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当地检察机关建立了广泛的协作配合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工作机制、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在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各地环境公益诉讼持续发展,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的工作报告和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显示,2019年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比分别上升的幅度非常大,62.2%和10.1%; 在2019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中,有1953件是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中,针对环保部门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多数经过诉前程序,检察院发现有一个地方有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机关没有履职到位的,先跟行政部门沟通,起诉之前建议及时主动履职到位; 如果无视检察建议,就法院见。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指导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纠正环境履职方面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程序解决了大部分问题,我们对此是积极支持的。

公益诉讼方面还有一个方面值得关注。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发挥了积极的效果。比如针对绿孔雀、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产生很好的法律效果,我们表示赞扬。检察院、合法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们是支持和赞赏的。

生态环境部开展相关工作,我们除了配合开展有关工作之外,生态环境部还通过四方面的努力,积极支持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一是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案件,发布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为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环境行政执法的信息和专业支持,处罚案件典型案例从中可以发现公益诉讼的线索。

二是指导督促各地抓紧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特别是在诉前程序这个环节提出的履职建议,这是非常重要的,要求各地方要重视,及时履行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

三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和导则,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公益诉讼NGO组织或者检察机关,大多数不具备鉴定评估专业能力,需要有社会第三方单位提供鉴定支持和服务。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推荐这样的专业机构,由检察院、NGO自行选择。经过三批推荐之后,现在基本实现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兵团的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全覆盖,过去有些省份还没有,有的省份相对较多,现在是基本全覆盖,都能就近找到一个或者多个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大家做合理的比选。另外举行了系列专题培训,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加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协同配合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前几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程序作出规定。最新出台的《民法典》专章规定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损失的范围、责任的形式,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方面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探索解决。二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经费的归属、使用、管理程序还不尽明确,使用的效率效果还有待改善。三是在进一步明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职责划分,提高诉前检察建议的准确性、有效性方面还有改进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一是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高认识,要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工作的契机和推动力。二是配合司法机关完善各项制度,特别是赔偿经费的管理、使用、绩效、监督,进一步明确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条件,细化环境行政诉讼起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三是继续制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指南,并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各地NGO组织以及相关机关,包括检察机关,有效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能力,共同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推动作用。谢谢。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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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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