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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时间:2020-08-24 11:15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8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出第59号公告,宣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六条第五款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修改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管理部门”。

(三)将第六条第五款和第三十七条中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第三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五)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

(六)将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八)在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相应修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序号。

(十)将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在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或者未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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