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14:25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十)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业运维。积极推行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优先实行“厂—网”一体化运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以城带镇”的方式,纳入城镇一体化运营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废(污)水接入管理制度,严禁处理不达标的废(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十一)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坚持“区域统筹、共建共享、城乡一体”原则,按照《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全面摸清生活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区域分布情况,科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统筹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十二)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要求,做好选址工作。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试点。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应急保障。积极推进既有焚烧处理设施和填埋场提标改造。同步加快飞灰、渗滤液、残渣处置设施和可回收物分拣、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十三)加快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充分运用“集中规模化+分布小型化”建设模式,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健全完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结合厨余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引导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餐厨垃圾。综合利用厨余垃圾开展生物处置和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十四)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按照“适度超前、循序渐进”原则,以“全过程分类”为目标,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统筹推进收集点和中转(压缩)站新(改)建项目建设,配套完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设备。探索直收直运模式,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和运输环节“二次污染”。到2023年底,成都、德阳、广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力争达40%以上,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力争达30%以上。
(十五)持续推进存量垃圾治理。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加快推进使用期满或不再使用的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对运行不达标的填埋场,应尽快改造达标,并同步做好填埋垃圾的安全处置。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焚烧处理等技术手段逐步消纳存量垃圾,积极运用污水处理设施,协同处置垃圾渗滤液。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结合“农村清洁行动”,加强垃圾规范化收运处置,避免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十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技术导则(试行)》,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加快建设省、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推动实现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做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监测,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及时公开。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考核等。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当地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大要素保障力度,严防“半拉子工程”。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发展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建立项目实施清单。各市(州)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备案管理。对因规划调整、自然灾害、乡镇合并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在确保目标任务不变的前提下,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评估论证后统筹调整,并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十八)统筹政策支持。积极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将各地实施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争取国家重点支持。省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要在各自的专项资金预算中继续给予重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以落实。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通设施建设项目绿色通道。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域交通建设、水环境治理、智慧城市建设、中心镇发展等各类资金,推进生活污水垃圾设施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强化运营经费保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创新融资方式,推动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支持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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