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1 10:05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刘琪整理
其中产生者连带责任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部分,这是新《固废法》中变化较大的一部分,主要是借鉴了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的一些经验。通过在产生企业和其委托的第三方的企业之间建立一个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固废,特别是固废从产生单位转移到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这个过程,能有效防止在该过程中固废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变得模糊。产废企业有责任、有义务去核实委托的受托方是否有足够的资质和能力对固废进行处理。在这样的机制下,下游利用处置企业处理水平越高,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也就越大。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要求
针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要求,从法律层面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用途提出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包括危险废物,制定污染防治标准以及综合利用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特别针对综合利用之后的产物,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的要求。如近期关注度很高的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进行稳定化之后能否制砖,产物执行什么标准,长期的环境影响怎样,这些都是需要具体的标准进行规范。
罚则
针对罚则的调整包括提高罚款上限、新增对相关责任人的罚则、新增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
结论及展望
简单总结,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进展主要在于四个强化,一是新《固废法》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二是落实新《固废法》后,配套的规章和标准规范体系会进一步健全;三是落实《固废法》后,相关主管部门各个相关领域的主管部门对固废领域的执法监管会进一步加强;四是落实《固废法》后,企业的主体责任会进一步落实。这四个强化会促进我国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保障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规范企业发展。特别是鼓励区域合作、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污染防治责任险、推行信息化管理等政策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创新发展,会催发和孕育新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机会。至于机会在哪,还需要进一步观察,需要每个参与者的努力,来共同推动它最终的实现。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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