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3 10:49
来源: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综执便函〔2021〕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出意见,并于4月21日前盖章反馈,无意见也请盖章反馈。
联系人:朱士增,浙政钉:13586098588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9日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垃圾分类办公室。
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推进收费方式改革,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区(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所有街道和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收费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
第四条 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区统一,具体标准按台州市发展改革委、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20]286号)执行。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只包括生活垃圾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清扫收集费纳入物业管理费,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区级环卫管理机构。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采取区级环卫管理部门收取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非居民垃圾处理费和有物业管理小区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卫管理部门收取。
(二)城市建成区内无物业管理小区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或者委托代收。
(三)城市建成区外居民与非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或者委托代收。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实住人数和户籍登记人数相结合的办法,按年定额收费;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定额收费与超量加价收费机制。
第八条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置)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可按重量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吨,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生活垃圾每吨换算为10桶(240L桶),其他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产生单位自运生活垃圾(指产生单位自备车辆清运,下同)至垃圾中转站的,按重量计量收费,以垃圾中转站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作为收费依据。
第九条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垃圾处理费不便按吨或桶为单位计算时,可由收费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十条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预收,12个月满后根据实际产生量进行结算,多余或不足的费用,转入下一计费周期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量加价收费,基准量内外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以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核定非居民用户年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非居民用户上年度(前12个月)生活垃圾产生量作为本年度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
第十二条新设立单位第一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基准量及以内收费标准收取。缴费满12个月后,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超量加价收费范围,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年度生活垃圾产生基准量。
第十三条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分类计价差别化管理。对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未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执收单位可以征收费用基础上加收20%的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每日对清运服务单位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登记在案,并报区级级环境卫生服务机构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环境卫生服务机构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运处置量台账,并每月向非居民用户反馈该单位当月生活垃圾清运处置量,作为计费依据。产生单位自运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转站的,每月由区级级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反馈给产生单位,作为计费依据。
第十五条各区级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统一设立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当地区级环境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清运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方式和缴费方式等内容,产生单位应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将处理费用缴到属地区级专用账户,以缴费凭证领取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产生单位自运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转站的,应按要求先报区级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审核、登记运输车辆,并签订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方式和缴费方式等内容。产生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处理费用的,经催缴后,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属地区级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可以禁止其运送生活垃圾进场。
第十八条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及时上缴各财政专户,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计量和收费明细台帐。区级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应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情况和清运费、处置费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应开通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收费方式,方便群众。同时收费单位可采取上门收缴、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收费,提高收费率。
第二十条收费(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第二十一条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用于环卫事业的财政经费应当稳定增长,继续加大对环卫事业的投入力度。
第二十二条市、区综合执法(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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