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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21-07-22 11:30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助推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邮箱书面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勇、张靖晞;联系电话:88521763、88521762。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助推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大数据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碳市场建设基础数据支撑。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碳市场有关统计数据支撑保障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碳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核查、注册登记、交易组织等运行经费保障,加强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工作。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环交中心)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市碳排放单位名录管理、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管理、报告与核查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复核及核查考评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规则,通过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开展本市碳排放权集中统一注册登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录,对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核查、碳排放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两个机构要求】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第六条【纳入范围】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列入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名录。

  第七条【排放单位责任】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等情况,确定和动态调整纳入本市排放单位名录的行业范围及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施行。本市排放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移出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从本市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规定规模;

  (二)因停业、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温室气体;

  (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三章分配与登记

  第十条【配额分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核定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并及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排放单位对碳排放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二条【预留配额】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等。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和碳排放权交易等活动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

  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排放交易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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