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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布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1-10-22 13:49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且危险废物倾倒数量较大,案发时正值雨季,环境安全隐患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为避免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次生污染,执法人员加快推进案件调查进度,迅速赴湖南调查取证,同时采取设置警戒封场、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及时启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同某钢铁公司多轮磋商,达成赔偿共识,磋商会当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7日内执行履行赔偿义务,打破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做到应处尽处,应赔尽赔。

  案例四 许某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许某某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在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当日对涉案的关键证据进行了查封。经查,许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3月15日开始,多次从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过期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危废类别为HW03)运至其租住地,将药水倾倒至房屋南侧地坪上,通过雨水管网排至租住地东南侧约20平方米的堰塘内,再通过堰塘内放置的潜水泵,将堰塘内污水通过软管抽至东南侧某检测站北边围墙外的雨水沟内,最终排入杨树港河。经查,自2020年3月15日至案发,许某某共处置过期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9441箱,其中药剂94410000毫升,折合约94.4吨。

  【查处情况】

  2021年6月1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许某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荆门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案源来自信访投诉。执法人员在信访调查处理过程中,凭借良好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可能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法人员发现可能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在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立即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第一时间锁定违法现场,固定重要证据,同时及时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的认定,精准快速地确定了主要违法行为,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案例五 谢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接到电话举报,江夏区纸坊街宁港胜利村冯陈岭附近有人倾倒危险废物。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赶赴现场调查,现场发现冯陈岭附近废矿坑内有遗弃废弃物32桶,共计20余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立即对现场2名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主动联系区公安部门,共同完成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区公安局将2名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据初步调查,32桶废弃物由外市运至武汉市江夏区,货主主犯目前在逃,其中有4桶废弃物是货车司机谢某某介绍货车司机谢某运输至纸坊街胜利村冯陈岭附近废矿坑内放置。经检测,现场查获的32桶废弃物中液体有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其中有4桶甲苯含量超过100 mg/L。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述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1年7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谢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已将数名涉案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7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组织第三方专业公司对现场倾倒的危废进行清理处置,现场清理废酸液15.06吨,废碱液11.86吨,污染土壤46.8吨,将其转移到具备处置资质的公司及时进行安全处置,有效避免了严重污染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案源来自群众举报。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政府部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金钥匙”。该起案件中倾倒危险废弃物地点较为隐蔽,只有平时加强巡查的同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案例六 某光城市生活垃圾有限公司和某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上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接到举报,称监利经济开发区光电产业园某包装有限公司附近有刺鼻性气味。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溯源排查发现,刺鼻性气味来源于长江路旁污水管网,多处污水井内积存有大量半固态废物,呈黑色油糊状,已不能流动,散发出浓重的石油沫味道。经调查,该废弃物系监利县某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轮胎炼油后产生的残渣,由监利市某光城市生活垃圾有限公司擅自倾倒至污水管网,共倾倒约70余吨。经进一步调查,某光城市生活垃圾有限公司和某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

  5月2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某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案人员王某华、熊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某光城市生活垃圾有限公司涉案人员彭某辉、张某洲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上述四人实施拘留,案件正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上游非法处置、下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例。本案中非法倾倒的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十分有限,办案人员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排查确认危险废物产生源头,找到突破口,并同公安机有效联动,寻根溯源,“顺藤摸瓜”,锁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发挥了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实现了线上资源共享,线下同步推进,切实形成了办案合力。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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