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4 16:49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三十六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信用管理】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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