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07 14: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荐“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候选城市的通知。通知要求,请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城市工作基础、城市代表性、政府意愿等情况,择优推荐“无废城市”候选城市,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推荐函报送生态环境部。
关于推荐“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候选城市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为做好“无废城市”筛选工作,现请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城市工作基础、城市代表性、政府意愿等情况,择优推荐候选城市,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推荐函(见附件)报送我部。已列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和地区无需再推荐。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王永明
电话:(010)65645746
传真:(010)65645745
附件:关于推荐“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候选城市的函(模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此件社会公开)
推荐函包括推荐函、推荐表和申报书三部分。申报书需要填写城市基本情况表、城市概况和建设基础、建设工作初步考虑、建设目标、有关建议和申报承诺等内容。城市基本情况表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区域或所在省份重点工作部署情况,纳入本市相关规划、工作计划或政府工作报告情况,印发或编制实施方案情况,实施方案印发或拟印发的形式以及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情况等内容。
此前,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从工业垃圾、农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等领域全面着手,推动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方案指出,“无废城市”建设分为三个步骤:确定城市名单—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对于城市名单的筛选,市级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相关部门联合确定推荐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省(直辖市)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基础条件、工作积极性和国家相关重大战略安排等因素,确定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市名单。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县级行政区、开发区等,可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要求一并推进。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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