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1 09:37
来源:中国水网
2.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措施
严守耕地红线,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完成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不下降。
实施以“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土壤改良”为主要模式的安全利用措施,加强土壤和农产品协同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湿等措施,加大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控力度,开展生态修复、风险管控与跟踪监测评估。
严格执行安全利用类耕地上农产品抽检制度,加大市场流通环节大米及米制品抽检力度。粮食和储备、食品安全、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推动在粮食收购、食品安全监管等环节的联动把关。
3.持续推进复垦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对拟开垦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复垦土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保障新增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三)有效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1.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规划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相关信息。规划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编制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出让、划拨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用地等活动中的地块信息,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经济信息化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信息。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更新。
2.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以及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的地块等,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鼓励因地制宜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依法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当事人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3.优化建设用地规划及准入管理
规划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加强对污染地块、敏感目标周边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原则上,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的区域,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询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资源部门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当后开发。
持续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4.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
健全并落实风险管控、修复施工过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土壤修复内容和技术要求。加强土壤治理修复材料和药剂的安全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鼓励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与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相关技术报告的评审把关,定期公开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施工,以及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的信息公开。
鼓励试点区探索建设土壤集中处置基地和“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缓解修复周期与开发时序矛盾,促进土壤资源化利用,助力城市更新和转型发展。
5.实施风险管控、修复地块的后期环境监管
地块治理修复后至供地前,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地块环境管理,采取围栏等方式,避免无关活动对土壤造成扰动。对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达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以及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根据再开发利用不同环节,分类实施后期环境监管,保障用地安全。
(四)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1.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
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按照保护区、治理区、防控区落实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形成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体系,实施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管理。
2.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国考点位,有关区人民政府应抓紧编制地下水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逐步开展地下水地质背景调查,研究地下水超标因子背景值。
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渗和水质监测相关义务,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根据地下水潜在污染特征,科学设计监测井位置和深度,加强监测井建设质量控制和运行维护。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推进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化工类和金属制品类工业园区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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