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6 11:20
来源:中国固废网
2022年3月1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对《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3月20日。《导则》共分为7章和2个附录,其中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源头减量、收集和运输,处置和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此次《导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修改部分术语的定义;补充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内容;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建筑垃圾内容;增加了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就地或就近使用,优化土方调配内容;补充了再生产品用于建设项目时的相关规定及各方责任要求;增加了建筑垃圾再生微粉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要求;增加了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材料相关技术要求;增加了再生骨料用于水处理生物填料内容。
各有关单位和公众:
为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我厅委托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在2022年3月2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联系人:郅超
附件: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4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再生产品的应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选、处置、以及再生材料与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1.0.3 国家和省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0.2 工程渣土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0.3 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2.0.4 工程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0.5 拆除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0.6 装饰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2.0.7 建筑垃圾处理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填埋、回填)、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
2.0.8 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有用物质的方法。
2.0.9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百分比。
2.0.10 分选
利用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建筑垃圾中不同特性组分进行分类并归集的过程。
2.0.11 骨料整形
利用一定的技术及装备,通过改善骨料粒形、去除骨料表面浆体、降低针片状含量值、减少微裂纹等方式提升骨料性能的过程。
2.0.12 再生材料
建筑垃圾经过处理后,得到的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
2.0.13 再生产品
部分或全部利用再生材料制造的产品。
2.0.14 再生粉体
建筑垃圾在处置过程中产生或经专门加工形成的粒径小于0.16mm粉体颗粒。
2.0.15 再生微粉
建筑垃圾在处置过程中产生或经专门加工形成的粒径小于0.075mm的粉体颗粒。
2.0.16 再生骨料
分为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为再生粗骨料,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为再生细骨料。
2.0.17 再生混凝土
掺加不低于30%的再生骨料替代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8 再生砂浆
掺加不低于30%的再生细骨料替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2.0.19 再生级配骨料
掺用了再生骨料不低于50%的级配骨料。
2.0.20 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由再生级配骨料配制的无机混合料。
2.0.21 再生沥青混合料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掺配比不低于50%的沥青混合料。
2.0.22 再生砖、砌块与墙板
掺加不低于50%的再生骨料替代天然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砌块、墙板。
2.0.23 轻物质
建筑垃圾中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密度较小的有机物。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原则,严禁在收集、堆放、运输、处置过程中,混入污泥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
3.0.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整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循环经济规划,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建设等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减少污染,节约能源。
3.0.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和预测的增量等统筹确定。其生产规模和处置能力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匹配,工程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3.0.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稳定的设备保障系统。可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点、再生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的处置工艺。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置工艺,淘汰落后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3.0.5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将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进行整合,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企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 2546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有关规定。
3.0.6 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有关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收集、分类、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等企业实行在线管理,实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智能服务等功能。
3.0.7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地利用,推行工程拆除与现场处置一体化模式,在确保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可在拆除阶段引入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处置后就地或就近利用。
3.0.8 建筑垃圾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宜按表3.0.8的规定确定:
3.0.9 当建筑垃圾中含有国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第39号令)中的危险废物时,处置工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和处置。
4 源头减量、收集和运输
4.1 源头减量
4.1.1 规划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理念纳入到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中,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规划体系,对城市建设量和拆迁量进行合理估算,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控制目标。
4.1.2 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
4.1.3 设计单位应优化建筑设计,积极推进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推行标准化设计,推广装配式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4.1.4 设计单位应将绿色建筑设计的理念融入到设计方案中,把减少或不产生建筑垃圾作为建筑设计的目标,降低资源浪费。
4.1.5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阶段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方案,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
4.1.6 鼓励建设及施工单位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
4.1.7 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
4.1.8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4.2 分类收集
4.2.1 建筑垃圾应根据其种类,以及资源化处置所需要求,从源头严格做好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4.2.2 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宜根据收运车辆和收运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
4.2.3 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应明确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关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
4.2.4 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采用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置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及利用。
4.2.5 工程渣土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
2 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3 结合土方回填对土质的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规划现场渣土暂时存放场地。对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盖,并确保安全稳定。
4.2.6 工程垃圾应根据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
2 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3 市政道路沥青混凝土及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稳定碎石及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应现场破碎,分类收集。
4 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按木材、金属、砖瓦、混凝土、塑料制品等分别堆放在收集点内,分类回收处置。
4.2.7 拆除垃圾应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应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
2 建(构)筑物拆除前必须拆除、腾空内部所有附属构件、设备、家具、内装、家纺、杂物等所有除主体结构之外的一切物品,并及时分类处置完毕。
3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4 主体结构拆除时,木材、金属、废砖瓦、混凝土块、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塑料制品等必须分类存放,分类回收处置。
4.2.8 装饰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杂,其分类收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较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
2 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中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置的职责。
3 装饰装修垃圾应分类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
4 住宅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非住宅类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垃圾应分类堆放于方便清运的位置,并及时安排清运。
4.2.9 鼓励拆迁单位、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企业,采集和记录废弃混凝土、砂浆、砖瓦等的原始强度等级、原结构的用途和服役时间等信息。
4.3 运输与转运调配
4.3.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由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运输。分类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分别运输。
4.3.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
4.3.3 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应采用密封式货车运输。
2 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
3 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4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0.15m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5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严禁撒漏、扬尘、超载、超速。
4.3.4 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在起点由排放单位,终点由接收单位分别确认、复核车辆号牌和实际装载量。可建立多联单制度,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共享、实时追踪,在线会签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多联单需记录建筑垃圾数量、车辆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终点或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地址等信息。
2 运输企业应根据多联单注明的线路、时间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场所,并向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提交经各方会签的多联单。
3 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核实、确认多联单信息后,出具结算凭证。
4 多联单应记录完整的会签信息,运输结束后由各相关单位备份并存档。
4.3.5 暂时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但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4.3.6 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m,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3.7 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周围地坪不宜超过3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5 处置和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与成分,因地制宜,分类利用,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利用率。渣土类建筑垃圾可用于制砖和道路工程等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宜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宜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宜由相关专业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
5.1.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分为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优先就地利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直接或经处置后形成再生填料,可在有填料需求的工程现场就地利用。维修或改建的沥青道路,其路面表面层铣刨后可就地采用沥青路面再生技术加以利用。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稳定碎石及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经破碎、加工后,可用于道路基层或底基层。
2 场地条件允许且噪音、扬尘等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时,建筑垃圾可在工程现场或建筑垃圾中转场采用移动设备,分散处置后加以利用。
3 无法就地、分散利用时,建筑垃圾可运输至固定场所集中处置,生产再生材料或再生产品。
5.1.3 建筑垃圾应根据来源、种类分类存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垃圾宜采取固定收集点或顶部覆盖堆放方式。
2 装饰装修垃圾应采取固定收集箱或室内堆放方式。
3 堆放高度应满足堆场地基承载力及安全要求。
5.1.4 建筑垃圾处置前应预先判别物料的重度、组分、粒径分布等特性采取分类存放。
5.1.5 资源化处理工程进厂建筑垃圾宜以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为主,进厂物料粒径不宜大于1m。
5.1.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配备充足的建筑垃圾原料及再生产品堆场。其厂区布置以建筑垃圾处置和再生利用厂房为主体,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资源化利用应选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设备。
2 根据建筑垃圾日处理规模、再生产品产量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规模的处置及再生利用设备。
3 生产线建造前应依照工艺流程需求进行整合设计,尽可能精简设备数量,减少物料传输距离。处置工厂的原材料上料口,宜设置为进厂车辆可直接倾倒,提高物料周转效率,降低能耗;加工处理后的再生材料存储区,应靠近再生制品生产区,不宜二次倒运。
4 建筑垃圾处置的工艺流程中,必须设计轻物质分选工艺。
5 建筑垃圾处置系统宜布置在封闭的厂房内,以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系统应根据其工艺特点,配备相应环保设施,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6 再生材料、再生制品根据产品种类、质量、规格等分类、分级存放,并及时采取防尘措施。
5.1.7 再生粉体可用于生产再生微粉。非活性再生微粉可作为再生填料,活性再生微粉宜用于制备矿物掺合料和道路用无机结合料。
5.1.8 存在碱骨料反应、受氯盐、硫酸盐腐蚀严重、受重金属污染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砖等不得作为再生产品的原材料。
5.1.9 废弃的轻骨料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等不得用于生产再生粗骨料,可经分选、破碎、粉磨后,可作为非烧结砖、砌块的掺合料。
5.1.10 建筑垃圾物料进厂至再生产品出厂的各环节应配备计量装置,按进厂量和实际利用量分别计量和统计,并计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进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不应低于95%。
5.2 混凝土、砖瓦类建筑垃圾
5.2.1 混凝土、砖瓦类建筑垃圾的处理工艺应根据物料特性、资源化利用工艺、再生产品类型、市场销售渠道以及客户需求等综合考虑确定,主要包括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骨料整形、清洗、脱水、输送、回收物处理等工序,各工序先后顺序宜根据原料与产品确定,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固定式处理工艺流程可参考附录A,移动式处理工艺流程可参考附录B。
5.2.2 再生处理前应对建筑垃圾进行预处理,包括分类、预湿及大块物料简单破碎。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在拆迁现场做好预破碎工作,特殊情况下无法现场破碎时,加工厂应设置预处理作业区,并配备大块废弃物破碎处理设施与人工分拣设施。
2 大块废弃物预破碎后,其最大对角尺寸不宜大于1m,厚度不宜大于0.5m。
3 人工分拣设施应在拣选区设置,并配备人工分选作业平台、小型物料运输车或其他运输工具。
4 大块建筑垃圾的破碎设备,宜选用可移动式液压锤或液压剪。
5.2.3 分选分离包含除土、分选废金属、分选轻质物、砖混分离、沥青-骨料分离、粉体回收等环节。分选工艺应在建筑垃圾处置的全过程设置,宜采用干法工艺,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土宜在处置工艺前端设置,宜采用筛分法。
2 钢筋、螺丝、铁屑等废金属应采用磁选工艺分离。
3 轻质物分选可采用风选法,也可采用湿法工艺的浮选法。
4 鼓励采用机器人分选工艺。采用人工分选时,人工分选平台宜布置于物料输送带两侧。输送带宜为平皮带,皮带宽度不宜超过1400mm,带速宜为0.2m/s~0.5m/s。
5 砖混分离系统应根据再生产品对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选择。当再生材料用于生产结构用混凝土时,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应包括砖混分离系统,且砖混分离的效率不应低于85%。
6 分选分离过程产生的粉体应回收利用。
5.2.4 破碎筛分应结合分选工艺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物料特性及再生材料性能,选用一级、二级或多级破碎系统;每级破碎形成的超大粒径物料可通过闭路生产工艺,返回本级破碎设备再次破碎。破碎设备应具备可调节破碎出料尺寸功能。
2 根据破碎后的物料特性、杂物含量,设置风选、磁选、光电分选等工艺分选分离物料和去除轻质物、铁金属等杂物。
3 破碎工艺后端宜设置多次循环筛分工艺,实现“多筛分,少破碎”功能。筛分设备宜采用振动筛,筛网孔径应与再生骨料粒径相匹配。
4 多级破碎系统宜设置中间料仓,形成各级独立,也可二级或多级组合的破碎子系统,提高破碎筛分效率。
5.2.5 再生骨料整形工艺应根据再生材料的性能要求确定,可结合破碎筛分工艺进行,包含粒形改善、细度模数调整、砂粉分离、收尘等。骨料整形宜采用立轴冲击式破碎设备,也可采用其他物理整形设备。
5.2.6 再生细骨料宜采用粉磨设备提升品质。粉磨可选用自磨、球磨、立磨方式, 可添加适量的助磨剂。
5.2.7 处置过程产生的粉体应回收利用。粉体回收系统应配备砂粉分离装置和粉尘收集系统。
5.2.8 处置工艺设计时宜根据资源化利用要求,配置多道均化工艺。
5.2.9 处置工艺各环节的物料输送应缩短距离,减少运输环节。输送带应避免交叉,无法避免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5.2.10 建筑垃圾进卸料、堆放、处置及再利用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除尘和收尘措施。处置工艺应科学设置除尘和粉尘回收系统,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收尘装置。
5.2.11 再生材料应分区分类储存。粉体材料应按粒度及活性状况分类罐装储存,储存设施应采取防潮措施。
5.2.12 混凝土、砖瓦类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模式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砖瓦、再生砌块及墙板、再生路基填料、再生粉料、协同生产水泥、堆山造景、直接回填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混凝土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应按用途分为建筑用再生骨料和道路用再生骨料两类,并且每类按性能分为不同级别,以适用于不同的应用范围。
2 废砖瓦经分选、破碎、粉磨工艺处置后,可作为再生砖、砌块。
3 可在现场就地处置,作为工程回填材料、桩体填料及软土地基处理材料。
4 水泥窑协同处置建筑垃圾时,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轻质垃圾可以作为水泥窑燃料,利用其产生的热量,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的能耗;产生的粉体、土、低品质骨料等可以作为生产水泥熟料的原料。
5 用作再生填料时,应通过破碎筛分处置工艺,获得满足工程项目填料要求的最大粒径和级配。
5.3 工程渣土、泥浆类建筑垃圾
5.3.1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应首先就地或就近使用,优化土方调配,按照土方开挖与利用平衡的原则,工程建设单位应优化施工场地平面规划布置,在确保安全、环保、经济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提高工程渣土(泥浆)就地回填预留量;统筹一定区域内不同工地的土石方开挖和基础施工,按照运距最短的原则进行统筹调配,实现土方就近合理利用。
5.3.2 工程渣土应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场地覆盖、园林绿化、堆山造景、制备再生产品等。工程场地的表层耕植土优先用于园林绿化。
5.3.3 工程泥浆经固化、脱水处理后,泥饼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5.3.4 工程渣土应进行重度、含水率等特性分析;不同土层形成的工程泥浆,宜分类处置,处置前应获得泥浆成分、重度、含水率、黏度、含砂率、胶体率、失水率、酸碱度等指标。
5.3.5 工程渣土用作回填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回填需求和部位选择相应类别,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接作为填料的工程渣土,应满足工程项目的填料性能要求。不满足时,应采取改良处理措施。
2 河堤、海堤土石坝的内侧闭气土可采用渗透性低的淤泥或淤泥质粘土。
3 用作压实填土地基的工程渣土,其类别和特性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4 大型填方工程可选用有利于保持填方边坡稳定的粉砂土、卵砾石等。
5 当工程渣土用作路基填料时,根据工程渣土的不同成分,对其进行严格的分选、分拣和压碎处理,选择合理的等级,以保证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5.3.6 工程渣土用作各类废弃矿山复绿工程的覆盖用土以及园林工程种植用土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用作种植用土前应判定其对植物生长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掺入植物营养土并混合均匀。
2 用作覆盖用土时,渣土的渗透性应大于1×10-4cm/s,且覆盖层厚度、边坡稳定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5.3.7 工程渣土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封场用土时,应根据封场土层构造选择相应类别,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渣土可用作封场土底部的基础层。基础层作为排气层使用时,应采用渗透性大的卵石、圆砾等。
2 封场的阻隔层应采用渗透性低、密封性能良好的淤泥、粘土等。
3 封场表层土应满足5.3.5条的要求。
5.3.8 工程渣土、泥浆用作生产再生骨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质的粉砂、砂土,经筛选、清洗工艺除泥后,其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时,可用作制备混凝土、砂浆的细骨料。
2 砾石、卵石及岩石等经除泥、破碎、筛选后,其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规定时,可用作制备混凝土的粗骨料。
3 非单一土性的工程渣土,经破碎、筛分、分离、清洗工艺处置后,其性能满足第1、2款的规定后,可用作制备混凝土、砂浆的粗骨料和细骨料。
4 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规定时,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
5.3.9 淤泥、淤泥质土、粘土、页岩以及浓缩、脱水后的泥饼、处置后的工程泥浆等可用于生产陶粒、烧结再生砖和砌块。其焙烧优先采用连续化、烧成时间短、热利用率高的隧道窑生产工艺。
5.4 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
5.4.1 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5.4.2 堆放的装饰装修垃圾应及时处置。袋装装修垃圾应预先破袋,且袋内的固体废弃物残留率不应大于5%。
5.4.3 装饰装修垃圾应进行轻质物重量比例组分分析。轻质物分选满足下列要求:
1 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前应通过人工和机器人拣选、机械分选等方式拣选杂物。
2 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过程应设置多级风选和筛分设备,分离轻质物。
5.4.4 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后形成的再生骨料,当其轻物质含量不满足再生产品要求时,可选用风选或浮选等工艺予以分离。
5.4.5 装饰装修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石材、砖瓦、陶瓷、砂浆的处置及再生利用应符合5.2节的规定。
5.4.6 装饰装修垃圾中的废木材、废金属、废塑料和废玻璃的再生利用应符合5.6节的规定。
5.5 沥青类建筑垃圾
5.5.1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再生处理时,应筛分成不少于两档的材料,且最大粒径应小于再生沥青混合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应有超粒径材料。
5.5.2 沥青类建筑垃圾回收和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收和贮存过程中不应混入基层废料、水泥混凝土废料、杂物、土等杂质。
2 不同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应分别回收,按来源、粒级分别贮存。
3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贮存场所应具有防雨功能,避免长期堆放、结块。
5.5.3 沥青骨料的分离宜采用热振、冷淬工艺。
5.5.4 废弃沥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收的沥青路面材料应及时处置,避免长期堆放、结块。
2 沥青混合料的再生分为厂拌热再生、厂拌温再生、厂拌冷再生和现场热再生、现场冷再生。作为沥青路面材料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 5521及《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程》CJJ/T 43的规定。
5.5.5 道路维修、改建时,宜采用沥青路面再生技术就地热再生或冷再生后生成路面沥青混凝土。现场无法就地利用时,现场铣刨的旧沥青混凝土也可分类收集、运输至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经破碎、筛分后,作为沥青混合料的原材料。
5.5.6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再生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 5521的规定。
5.6 其他建筑垃圾
5.6.1 建筑垃圾中废金属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钢铁》GB 4223、《铝及铝合金废料》GB/T 13586、《铜及铜合金废料》GB/T 13587的规定。
5.6.2 建筑垃圾中废木材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GB/T 22529、《废弃木质材料分类》GB/T 29408 的规定。
5.6.3 建筑垃圾中废模板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的规定。
5.6.4 建筑垃圾中的废玻璃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 11108、《废玻璃分类》SB/T 10900的规定。
5.6.5 建筑垃圾中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废塑料回收分选技术规范》SB/T 11149的规定。
5.6.6 建筑垃圾中废橡胶的再生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再生橡胶》GB/T 13460的规定。
6 再生产品应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再生产品用于建设项目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2 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地面道路和停车场,应优先采用再生产品。
3 建设项目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及市政道路的基层、底基层等部位,可采用再生产品。
4 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再生砌块(砖)等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块(砖)、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20%。公路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粗、细骨料。
5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优先采用再生产品。
6.1.2 再生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不同粒径的再生材料应分开运输和堆放。
2 再生材料和天然材料应分开堆放。
3 再生材料的生产原料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加以规范记录。
6.1.3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砖及砌块、墙板等生产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再生材料替代率应经过严格的试验验证。
6.1.4 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垃圾不得用于制备再生材料,再生产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6.1.5 再生产品用于建设项目时应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合理估算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并计入工程造价,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2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5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改正。
6.2 再生混凝土与砂浆
6.2.1 混凝土与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6.2.2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关规定。
6.2.3 混凝土与砂浆用再生微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JG/T 573的有关规定。
6.2.4 再生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骨料、技术要求、配合比设计、制备与验收等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定。
6.2.5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梁、板、柱、剪力墙、楼梯等构件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术规程》CECS 385、《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JGJT 443、《建筑废弃物再生制品技术要求》DB13/T 1830等的规定。
6.2.6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公路工程时,再生骨料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6.2.7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路面混凝土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的规定。
6.2.8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桥涵混凝土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的规定。
6.2.9 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用作城市透水路面、停车场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 253的规定。
6.2.10 再生骨料砂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有关规定。
6.2.11 再生粉体用于混凝土和砂浆需经过严格的试验验证,用作混凝土掺合料的活性再生粉体,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废混凝土再生技术规范》SB/T 11177的规定。
6.3 再生砖、砌块与墙板
6.3.1 再生骨料用于再生骨料砖和砌块的生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有关规定。
6.3.2 再生粉体用于再生骨料砖和砌块的生产应满足所制备的再生产品的性能要求。
6.3.3 再生骨料砖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T 2577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蒸压灰砂多孔砖》JC/T 637、《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有关规定。
6.3.4 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装饰混凝土砌块》JC/T 64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有关规定。
6.3.5 再生骨料透水砖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 400的有关规定。
6.3.6 鼓励企业研发和生产各种建筑垃圾再生装配式墙板,各地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参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外墙板》15G365-1、《预制混凝土剪力墙内墙板》15G365-2,结合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再生装配式墙板产品的检验及验收。
6.4 再生级配骨料与无机混合料
6.4.1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粉体可作为再生级配骨料直接应用于道路工程,也可制成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用于道路工程。用于道路路面基层时,其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1.5mm,用于道路路面底基层时,其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7.5mm。再生级配骨料与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及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程》DB13(J)/T 155的规定。
6.4.2 道路路床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80mm。
6.4.3 再生级配骨料可以直接用于轻交通道路的底基层、透水型人行道的基层以及路床处理。
6.4.4 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按无机结合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稳定、石灰粉煤灰稳定、水泥粉煤灰稳定三类。
6.4.5 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适用于各交通等级道路路面的底基层,适用于重、中交通和轻交通道路路面的基层,但不宜用于透水型面层材料的基层。
6.4.6 再生级配骨料和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用于道路工程,其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及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程》DB13(J)/T 155的规定。
6.4.7 水泥稳定渣土应用于道路底基层时,其配合比、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
6.4.8 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材料应用于路基工程、路面基层、水泥混凝土构件时,其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术规范》JTG/T 2321的规定。
6.5 其他再生产品
6.5.1 用于生产沥青混合料的再生骨料,其颗粒级配、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的规定。
6.5.2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经清洗、灭菌烘干、菌种培植、生物固化等无害化处理后可作为水处理生物填料,用于污水处理、水环境修复、海绵城市、湿地、河道建设等。再生水处理生物填料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 2546的规定。
6.5.3 再生沥青混合料应用于道路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程》CJJ/T 4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T 5521的规定。
6.5.4 再生陶粒和陶砂可用于园林绿化。用于填充墙和建筑墙体、楼(屋)面隔热保温层的原材料时,其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 17431.1的规定。
6.5.5 再生园林种植土可用于通用种植土和草坪土,其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规定。
7 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
7.0.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环保与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7.0.2 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音控制应配备大气污染控制设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 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
3 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4 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7.0.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工程应设置雨、污分流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场地表水污染周边环境。
7.0.4 建筑垃圾处置包含清洗工艺时,应配套建设水循环系统,实现生产用水零排放。
7.0.5 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清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2 厂区内堆场、道路等可采取喷雾或专用机具洒水等措施抑制扬尘。
3 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4 生产线应密闭并配套收尘、除尘设施,收集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局部抽吸措施抽吸频率不宜低于6次/h。
5 再生细骨料等易扬尘物料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
7.0.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要求,扬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的规定。
7.0.7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7.0.8 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
7.0.9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按照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和劳动工具。劳动卫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
附录A 固定式处理设施生产工艺流程
附录B 移动式处理设施生产工艺流程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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