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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动!陕西省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时间:2022-04-07 14:16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4月2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关于延安国锦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延安国锦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2〕7号

延安国锦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延国锦司函〔202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19年2月19日我厅以陕环批复〔2019〕49号文件对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批。根据《关于调整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布局和规模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1〕1221号),《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0-2030)》中规划的洛川县、志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再建设,装机规模调整至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动。

重大变动后,项目建设地点仍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黑豆沟,生活垃圾处理规模调整为1300吨/日,同时协同处置市政污泥100吨/日。主要采用2条处理能力650吨/日的垃圾焚烧生产线,各协同处置污泥能力50t/d,配套2台2×56.48吨/小时余热锅炉和2套烟气净化系统,设置1台24MW抽凝式汽轮机和1台24MW发电机。焚烧炉由循环流化床调整为机械炉排炉。总投资7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92.43万元,占总投资的12.21%。

该项目属于《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0-2030年)》中的规划项目,规模调整征得了陕西省能源局(陕发改能新能源〔2021〕1221号)的同意。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在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该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生活垃圾焚烧必须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焚烧系统出口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

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按照《关于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替代量核查情况说明的函》(延区政函〔2021〕),配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将宝塔区2020年底实施部分单位锅炉煤改气削减的大气污染物量用于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替代减量削减源。

(二)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置厂区集排水管网。垃圾渗滤液、污泥干化工艺冷凝水、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和生活污水等经厂区渗滤液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进入延安市姚店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处理站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锅炉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等优先回用,回用不完的预处理后进入延安市姚店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处理站浓缩液首先回用于碱液制备,剩余送焚烧炉焚烧处理,不外排。

(四)落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134-2020)的相关要求,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相关要求后,方可送至延安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处置。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干化处理后进入焚烧系统。施工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妥善处置。

(五)落实分区防渗要求,规范建设突发环境应急污水导流、收集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七)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八)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

(九)委托环卫部门运输垃圾时,应明确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十)项目依托的垃圾中转站、升压站、输电线路、中水利用管线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应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宝塔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宝塔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我厅《关于延安国锦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陕环批复〔2019〕49号)即时废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31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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