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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22-04-27 11:00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以教育机构实验室危废管理为牵引,加强教育机构集中区域危废分类收集和预处理。(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十一)加快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进程。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对车籍在我市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运输全程进行动态监控。(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二)加大危险废物执法力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要把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对跨区域案件依法实行提级查办。(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对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禁止洋垃圾入境。(责任部门:佳木斯海关、同江海关、抚远海关)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责任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三)完善联动机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六、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推进《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5年)》实施,推动利用处置企业技改升级,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2022年底前,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基本匹配。(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申报、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向乡(镇)周转站、乡(镇)周转站向县(市)周转中心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运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偏远地区卫生机构就地自行安全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申报制度。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均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

(十六)以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为目标,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发展。如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对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予以鼓励;对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协同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予以鼓励。(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

(十七)规范危险废物利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探索危险废物许可证豁免管理模式。(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十八)健全财政金融政策。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落实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九)增强税收政策实效。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列明的)与危险废物密切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合规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以及直接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将相关信息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指导我市相关企业引进新设备、推广应用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促进成果共享与转化。(责任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八、加强系统完备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二十一)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要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在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上予以保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进一步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对应急启动程序、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予以规范。(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规范运行(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二)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重大疫情。整合市域内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2022年4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要至少明确1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按规范改造应急处置设施进料口和设置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建立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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