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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印发

时间:2022-06-14 15:07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印发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方案提出,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收运及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布局全面建立

城市近郊及县城周边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及无害化处理自然村组全覆盖;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覆盖所有行政村及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无害化处理覆盖90%以上自然村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加快推进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减少需外运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和外运频次。推动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按相关规定处置,有条件的村庄基本实现源头分类减量。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提升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巩固全省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成果,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以补足设施短板、构建长效机制为重点,统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快推进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建立常态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增强群众清洁卫生意识,全面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状况,为建设山川秀美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良好环境支撑。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收运及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布局全面建立。

城市近郊及县城周边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及无害化处理自然村组全覆盖,分类收处试点示范推进,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并稳定运行;乡镇所在地及周边村庄等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自然村组全覆盖,无害化处理覆盖95%以上自然村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并稳定运行;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覆盖所有行政村及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无害化处理覆盖90%以上自然村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州)、县(市、区)要依据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与村庄规划或村庄用途管制规则相衔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与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统筹协调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

(二)健全完善收运处置体系。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交通、终端处置设施能力等因素,统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合理选择收集、转运和处置模式。按照交通便利、便于作业的原则,配备密闭式垃圾收集斗(箱、桶),建设或配置密闭村庄垃圾收集点(站)、乡镇压缩式垃圾转运站及各类运输车辆,优化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频次。改建环保不达标的村庄垃圾暂存点、收集点,禁止露天焚烧或利用山谷、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农村生活垃圾,坚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大转移”。

(三)加快推进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城市(县城)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乡镇、村组,实施城乡垃圾中转项目建设,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对运输距离过远或地处偏远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镇、村组,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工艺,加快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满足农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需求;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内的乡镇、村组,强化收运体系建设,可转运至异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相邻县(市、区)、乡镇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及中转设施可共建共享共管。

(四)建立村庄清扫保洁制度。各地要建立稳定有效的村庄保洁队伍,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结合公益性岗位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原则上每个自然村组至少配备1名保洁人员,要明确保洁人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保洁人员的使用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报酬。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五)积极开展源头分类减量与利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与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有效减少需外运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和外运频次。推动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按相关规定处置,有条件的村庄基本实现源头分类减量。

(六)健全长效运行管护制度。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统一收集、无害化处理的长效管护制度,落实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明确收运和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规范各环节的日常作业管理,加强垃圾收集点(站)的运行管护,对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卫生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垃圾焚烧厂产生的炉渣、飞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收集、贮存及处理。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制定清扫、收运、处理运行标准,明确日常各环节运行及管护责任人,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长期稳定运行。

(七)引导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动员群众共同谋划,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方法制定、垃圾收集点(站)选址等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围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建立农民群众普遍参与的运行及管护效果评价机制,通过建立积分制、设立“红黑榜”等多种方式对农户进行激励,结合实际对工作情况好的保洁人员、成效突出的村庄给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整合各类资源,加快推进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做好全域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保洁队伍建设和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的运行及管理。村委会负责保洁队伍管理,组织动员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做好村组环境卫生整治及村庄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工作。采用城乡环卫一体化或第三方运营模式的,县(市、区)、乡镇负责管理及考核,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运营企业(单位)履行日常收运处置主体责任。各级相关行业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二)靠实责任,强化落实。全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村民住宅房前屋后的垃圾,村民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村民住宅小区的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村庄内的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垃圾,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的垃圾,其单位为责任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的垃圾,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田间地头的垃圾,土地经营者为责任人;不能明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生活环境卫生整洁,并按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市(州)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在准确测算垃圾处理成本的基础上,依法建立财政补助、乡(镇)村补贴、农户适度付费(投工投劳)的农村垃圾处理费用分担机制。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引入企业或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评。省级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监督和第三方评价,并公开通报。市(州)要不断完善对辖区内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考核评价,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设立公开电话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咨询、举报,对反映的有关垃圾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解决,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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