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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罚款72万元!这些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规排污被罚

时间:2022-07-12 10:04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守法意识,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甄选了3起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的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现予以集中公开!

案例一:芜湖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芜湖强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抛丸工序生成的粉尘等污染物通过无组织方式向大气排放,2020年8月3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2021年7月16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年产3000吨阀门铜配件生产线正常生产,违法排放粉尘等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9月2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萧县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萧县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违法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8月27日,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

案例三:安徽卡博尔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5日,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卡博尔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年产8万吨镀锌磷化特种弹簧钢丝等生产制造项目正常生产,违法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悬浮物等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万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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