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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达到既定修复目标

时间:2022-07-25 10:48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赵凡

从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获悉,《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已正式发布,报告显示,由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新建邦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联合体承担的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修复后地块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目标,满足未来规划用地的环境要求,可以安全利用,具备移出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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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19 来源: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双圩社区,地块四至范围:东至DBSS2021-02A地块、西至规划城镇住宅用地、南至滨河路、北至桃花潭西路,总用地面积约31383 m2。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工业用地和农田,2018年8月-10月按政府相关建设规划要求与工作部署,整个地块厂房进行了搬迁、拆除,地块目前闲置,无现存建筑物。根据《合肥市瑶海区YH06单元控制详细规划》,地块未来规划用地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一类用地。

受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2021年9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工作,并编制了《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根据上述已完成备案的《风险评估报告》和《修复技术方案》,合肥东部新中心DBSS2021-02B地块修复目标污染物及修复目标值分别为铅(400mg/kg)、萘(25mg/kg)、苯并(b)荧蒽(5.5mg/kg)、苯并(a)芘(0.55mg/kg)、苯并(a)蒽(5.5mg/kg)、二苯并(a,h)蒽(0.55mg/kg)、1,2,3-三氯丙烷(0.05mg/kg)和石油烃(C10-C40)(2305mg/kg)。本地块涉及A、B和C三个修复区域,地块内土壤修复面积为4129m2,修复土方量为10030.5m3。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为水泥窑协同处置。

受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新建邦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联合体承担本地块的修复工作,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地块的工程监理工作,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作为修复项目实施环境监理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本地块的效果评估工作。

(一)修复工程基本情况

根据修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修复工程共实际开挖清洁土(上层堆土及放坡土)4370.48m3,实际清挖污染土壤10030.5m3(实方),经筛分处理后土壤实方7574.69m3,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本项目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12943.12吨,累积产生的建渣2455.81m3,运至建渣场冲洗干净后堆存,验收合格后进行回填。修复施工共处理现场废水502m3,包括车辆冲洗废水和渣块冲洗废水等,经原马钢(合肥)地块MHD03(西北)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二)二次污染防治情况

根据《竣工总结报告》,修复过程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包括:

1、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运输阶段,土壤运输采用加装封闭的环保车辆,防止遗撒;修复阶段,污染土壤的预处理、筛分均在原马钢(合肥)地块MHD03(西北)片区项目全封闭修复车间进行,防止气态污染物扩散;污染土壤预处理车间水泥硬化地面良好;建渣冲洗场、建渣暂存堆场、土壤待检堆场等地面均采用两布一膜进行防渗,场地周边做排水沟措施,防止污染物垂向下渗与迁移扩散。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开挖出的污染土壤,在正在进行修复的原马钢(合肥)地块MHD03(西北)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进行预处理,在马钢项目的预处理车间进行上料,污染土壤预处理、筛分均在修复车间内部完成,大棚为密闭钢结构,产生的废气采用滤筒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3、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在地块内按需建造排水明渠,集中收集施工过程中的车辆冲洗废水和渣块冲洗废水至原马钢(合肥)地块MHD03(西北)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污水处理站供本项目专用的1#污水池,统一利用50 t/h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废水处置,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芬顿氧化(含沉淀单元)+石英砂过滤+活性炭吸附”。集中处理期间,原马钢(合肥)地块MHD03(西北)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暂停污水处理,处理后废水排入本项目专用的3#清水池待检,检测达标后单独排放。

4、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主要为车间尾气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吸附单元中少量的吸附饱和的活性炭,产生的极少量污泥,和污水处理使用后的少量药剂袋,该部分废弃物交由安徽珍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处置。

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阶段,噪声产生的来源主要是挖掘机、运输车辆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设备噪声。项目地块500 m范围内有公园,施工时,合理安排机械设备施工,削减噪声源源强度,保证白天与夜间场界噪声达标,现场噪声定期监测。

(三)效果评估布点采样和检测情况

1、清挖基坑效果评估采样和检测情况

修复工程针对地块修复区域清挖了3个基坑,为有机和重金属复合污染基坑,效果评估共采集土壤样品43个,包括12个基坑坑底样品和31个侧壁样品,采样深度为 0~20 cm,检测指标为铅、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苯并(a)蒽、二苯并(a,h)蒽、1,2,3-三氯丙烷、石油烃(C10-C40),将检测结果与修复目标值逐个进行对比,基坑坑底和侧壁土壤污染物检出含量均低于修复目标值,满足修复目标值要求,因此判定基坑污染清理达标。

2、水泥熟料采样和检测情况

效果评估共采集4个水泥窑协同处置后的水泥熟料样品,检测指标为目标污染物及8大重金属浸出毒性,污染物检出浓度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满足效果评估要求。

3、清洁土壤采样和检测情况

效果评估分别对AB区开挖暂存清洁土、C区开挖暂存清洁土、外购清洁土进行采样检测。其中对AB区开挖暂存清洁土共采集10个土壤样品,1个平行样;C区开挖暂存清洁土共采集8个土壤样品,1个平行样;对外购清洁土共采集16个土壤样品,2个平行样。以上清洁土中污染物检出含量均低于相应标准,满足效果评估要求。

4、建渣采样和检测情况

效果评估共采集检测5个建渣样品,结果显示目标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一类用地标准,满足效果评估要求。

5、潜在二次污染区域采样和检测情况

效果评估对地块短驳道路共采集土壤样品8个以及平行样1个,污染土壤运输车辆临时道路区域土壤中目标污染物均低于修复目标值。表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地块内潜在二次污染区域产生污染,环境风险可接受,满足效果评估要求。

6、外购石子采样和检测情况

效果评估对外购回填石子进行采样以及浸出检测,共采集样品2个,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45项基本项目。检出指标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满足效果评估要求,可以用于基坑回填。

7、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情况

效果评估对地块内及周边共采集6份地下水样品(含1份平行样),地下水中共检出20种污染物,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除总硬度、亚硝酸盐、锰、钠、硫酸盐、氟化物等常规指标超标,其他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相应标准限值。

(四)修复效果评估结论及建议

1、结论

本次修复效果评估通过文件审核、人员访谈、现场勘察、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等,对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以及修复过程污染防治效果等进行评估,该地块修复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检测结果表明,地块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地块相关效果评估对象的检测值均满足修复效果评估标准,现场外排废水经检测均满足效果评估标准。地块土壤污染区域的污染土壤清挖及回填效果良好、检测结果达标。地块内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监测结果满足效果评估要求,修复工程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本地块修复工程完成了修复方案的修复任务,地块相关污染区域的土壤经过治理修复后,主要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消除、降低或有效控制。

经判定,修复后地块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目标,满足未来规划用地的环境要求,可以安全利用,具备移出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条件。

2、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1)地块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密切关注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污染土壤暂存车间、建渣冲洗场、建渣暂存堆场、洗车区、污水处理站、部分短驳道路均位于原马钢(合肥)地块MHD03(西北)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本次效果评估未对以上二次污染区域进行采样效果评估,待马钢地块修复工程完成后,由马钢修复项目效果评估单位一并对以上区域进行采样检测以及评估,检测结果及分析评价应体现在原马钢(合肥)地块MHD03(西北)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中。

(3)由于地下水中有部分常规指标超过地下水IV类标准,该地块在后期开发利用时不得开发使用地下水,同时应做好地下水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并妥善收集地下水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4)本地块内石油烃(C10-C40)存在超建设用地一类筛选值但低于风险控制值的土壤,建议对该部分土壤加强环境监管。若外运,需明确去向,开展风险评估,以判断转运接受地是否风险可接受,并做好转运过程中及转运后的监管。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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