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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2-10-08 13:57

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北京市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守住土壤环境安全底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3号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构建现代土壤污染防治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全利用。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监测、预防、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培育,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制本行业有关规划时,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统筹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并予以公布。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安全利用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完善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情况等,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详查范围应当覆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本市土壤环境质量综合监测网络,统一发布土壤环境信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利用本行业监测系统,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土壤环境相关监测。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本市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包括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情况、关停退出企业情况、地块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四条 本市推行农业绿色发展,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药、化肥用量控制计划;开展本行业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按照年度公开种类及使用量等信息。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对有害生物防治和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本市鼓励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实施绿色防控,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网络的建设管理规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组织建立回收网络,并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享受绿控产品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农药经销商,应当纳入回收网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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