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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22-11-18 10:51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陕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2023年发布《陕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划定新污染物分布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的选取重点排放企业进行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新污染物在多环境介质中的赋存现状。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赋存现状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支撑、基础能力建设等得到全面加强。

陕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主要来源。目前,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以生态环境更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美丽陕西建设。

(二)工作原则。

调查评估,精准施策。开展化学物质调查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一品一策”精准管控。

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机制。

示范引领,总体推进。开展新污染物监测和治理试点工作,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发布《陕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划定新污染物分布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的选取重点排放企业进行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新污染物在多环境介质中的赋存现状。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赋存现状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支撑、基础能力建设等得到全面加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建设。

1.做好相关制度衔接落实。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涉及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相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跨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建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新污染物现状调查。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定实施我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我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摸清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针对国家列入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编制陕西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2022年底前,制定我省“十四五”重点区域新污染物试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因地制宜,结合我省产业结构,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需要优先关注的化学物质,识别区域管控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开展一批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赋存现状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制定并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开展我省涉新污染物企业调查、环境调查监测,建立环境调查制度和数据库。在国家发布的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础上,2023年制定并发布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先从源头控制新污染物的产生。

7.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加强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化学品的进出口管控,强化《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的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推进汞的淘汰和替代。加强原生汞源头管控,逐步推进原生汞矿关闭;积极推动无汞低汞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汞污染减排及用汞产品替代;禁止含汞农药、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的生产;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行业,单位产品用汞量不得高于49.14克/吨,支持无汞催化剂的研究与开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产、使用过程管控。

10.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将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纳入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公示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优先选择重点区域、行业及产品等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倒逼企业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到2025年底,50%以上达到省级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场(户)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再评价要求,开展农药环境风险监测。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我省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分期分批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3%。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新污染物末端治理力度。

14.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管,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进行自行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5.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筛查、建立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处置经营单位清单,将其纳入“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要求。加强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处置的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以新污染物治理需求为导向,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在国家土壤防治先行区潼关县开展历史遗留废渣全面排查和综合治理试点。在陕北能源化工区开展无汞催化剂研发、生产、使用的工业化试验和示范工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新污染物治理科技和管控基础能力建设。

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省、市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以及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建立新污染物识别和非靶向筛查技术,开展新污染物赋存状况评估和快速筛查;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加大涉新污染物的科研项目立项及奖项评定支持力度。聚焦新污染物治理关键问题和方向,整合现有资源,加强新污染物领域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强化新污染物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构建执法岗位培训体系;依托现有的分析测试能力,购置新污染物相关监测仪器设备,加强新污染物监测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省级新污染物分析测试重点或示范实验室和相关人才培训基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要求和措施,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各市(区)的工作指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根据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察执法。将新污染物治理落实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加大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认识和了解新污染物及其环境风险。加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亮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员工、群众、环保公益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新污染物治理监督管理,强化公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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