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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到位了?四部委&央行发文加强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时间:2022-11-29 08:58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近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近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意见》指出将完善政策支撑。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依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结合垃圾分类探索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创新收缴方式,有效提升收缴率。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的财税优惠政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E20研究院固废研究中心行业分析师张磊表示,今年国家关于支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重磅政策频出,其中开发性金融为支持县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提供了资金方面的支持,解决了县域基础设施建设中最重要的问题。小型焚烧从“十三五”时期的不鼓励建设,到“十四五”重点支持可见政策的倾斜力度。当前我国大中城市垃圾焚烧处理产能已基本饱和,县域垃圾处理存在较大短板,据E20研究院观察,我国县域垃圾处理填埋仍然占据了较大比例,在原生垃圾“零填埋”的引导下,开展小型焚烧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指导意见》也提出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东部人口集聚地区具备发展小型焚烧的基础,而中西部地区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人口因素,充分论证保证项目的落地。但当前我国小型焚烧面临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营不稳定及商业模式不成熟等瓶颈问题,新建项目应拓展服务边界,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不断降低运营成本,保证项目的合理盈利。预计在资金和政策的双重支持下,未来的小型焚烧仍然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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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方式快速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明显上升,但大量县级地区(包括县级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小,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条件,生活垃圾处理以填埋为主,存在较大隐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目标?

《指导意见》在充分考虑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的目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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