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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时间:2022-12-13 13:56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17.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云南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培育一批符合实验室规范的新污染物检测和危害测试机构。加强有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有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助力新污染物治理。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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