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4:45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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