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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3-01-19 09:32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加快完善分类转运设施。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推进与分类模式及处理需求相适应的分类转运体系建设,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配置满足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压缩式的收运车辆。根据需求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站点布局、规模等指标纳入城市(县城)相关规划。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清运机制,将可回收物适时收运,力争厨余垃圾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及时收运,确保转运设施体系有序运转。

  (九)强化处理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完善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逐步推进建制镇处理能力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同步推进既有设施处理能力向农村地区延伸,实现户有分类桶、村有收集点(站)、镇有转运能力、市县有处理能力,避免无序建设、低效建设和重复建设。鼓励通过跨镇(县、市)共建方式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在有协同处置能力的建制镇,可采用协同处置的方法处理生活垃圾。人口稀疏、受运输距离或垃圾产生规模等因素制约的建制镇,可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防止二次污染。有序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拟封场填埋场等存量设施的整治和改造,减少垃圾填埋作业面积,缩短垃圾暴露时间,完成作业后及时覆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探索确定适用的垃圾收运处置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

  四、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的建制镇,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拓宽污水资源化利用途径,有条件的建制镇基于实际需求和产业布局,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等。鼓励将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无害化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后,就近就地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探索开展污泥中有机质和氮磷等营养物质资源回收利用。

  (十一)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有条件的建制镇统筹规划建设分拣处理中心。探索开展建制镇有机垃圾处理达标后还田。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设施,鼓励填埋气收集和综合利用。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域为单元或跨县域,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协同处理与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规模效应和资源利用效率。

  五、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十二)推进专业化运维。鼓励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运行维护主体,实施专业化管理,确保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系统性和稳定性。积极培育县域统筹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做到“建得起、管得好”。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县域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远程跟踪和监管控制,推广自动化运行,减少人员投入和运行成本。对运营企业加大有效激励,实施定期考评、信用监管、绩效考核、按效付费等,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污水管网、提升泵站、处理设施、污泥处置一体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十三)强化全过程管控。严禁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加强污水处理和垃圾转运、处置过程臭气治理。重点针对污水直排、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渗滤液偷排直排、恶臭扰民等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建立问题和风险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组织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技术培训。

  六、健全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将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方面支持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开展项目立项,协调做好设施建设项目要素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统筹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加强工业废水废物排放的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督促指导和支持,推进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县建设,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增加群众对污水垃圾处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十五)健全收费机制。统筹考虑污水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可参考所在县城水平制定收费标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不能覆盖合理运行成本的,地方政府应予以适当弥补。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重点解决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难问题,使用公共供水的建制镇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积极探索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

  (十六)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边境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好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相关的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当地居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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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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