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17:16
来源:中国固废网
2月6日,《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新闻通气会举行,会议明确:
单位负担部分:
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个人负担部分:
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
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由代收单位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据了解,《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30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新《办法》另一个较大的变动是个人部分收费标准。市环卫中心副主任朱红解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总体并未提高,以一户家庭2名在职职工计算,总缴费数额还下降2元。另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部分还划分了阶梯收费的标准: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小于等于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小于等于2吨的,暂不征收;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注:中国固废网综合无锡市人民政府及江南晚报信息整理而成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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