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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0.58万元 温江通报一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03 14:12

来源:温江生态环境

2024年3月13日,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生产,缸体粘结、饰条粘结、打磨钻孔、覆膜、雕刻、烫金、木工、焊接工序在运行。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已安装1套中央除尘设施,未安装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和碱喷淋设施。

2、粘结工序正在作业,粘结工序使用玻璃胶,粘结工位四周未设置软帘围挡,工位上方未安装集气罩。

3、喷胶房未使用,现场有使用痕迹,喷胶房设置1个工作台,工作台上方设置有1个抽风机,经管道连接至自建木制棚房内,未安装活性炭。

4、亚克力切割机和雕刻机自带软管和布袋除尘器,未见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和碱喷淋设施。

5、亚克力烫金工位在作业,工位上方未设置集气罩。

6、2个焊接工位在作业,使用抽风机吸气排放焊接废气,未安装焊烟净化器。

7、该公司原环评批准的年生产量为15000套,环评批复技改后全年生产量共计2万套。2023年的实际生产量为25473套,已按新环评批复的生产量进行生产。

成都某用品有限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成都某用品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024年6月18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5800元,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83100元。

启示意义

一是环保设施是用于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环保设施的建设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存在注重主体工程建设而忽视对防治污染设施配套建设,导致主体建成投产了,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跟上。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严守环保底线。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让企业认识到污染防治无小事。执法部门持续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巨大的经济代价也将督促企业做好自身环境管理,强化环保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从“不能做”“不敢做”逐步变成“不去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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