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6 11:02
来源:周口市人民政府
7月31日,周口市草拟了《周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或建议的群众可在8月30日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字样。
关于分类原则和分类标准,《办法》规定,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关于部门职责,《办法》规定,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办法》规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以上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确定。另外,确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责任区内公示。
关于分类投放目录、投放规定以及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处理收费制度,《办法》规定,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分类设施;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还对源头减量机制、各行业源头减量等进行细化;对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等提出严格要求;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强化宣传引导、检查和社会监督。《办法》修改完善后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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