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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8-16 10:05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

邮编:610095

附件:1.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等易腐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产业发展)本市鼓励和培育餐厨垃圾收集作业、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制造等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完善餐厨垃圾产业生态链。

本市对废弃食用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源头减量)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理念,采取措施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光盘行动、剩菜打包、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行餐厨垃圾电子台账、电子联单管理,提高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政府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建设餐厨垃圾相关设施,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市)县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执行台账、联单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镇、街道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制作食品、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规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监督餐饮经营者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建立产生登记台账,督促餐饮经营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及处理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开启排水井盖收集废弃油脂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教育、文广旅、卫健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宾馆、卫生医疗机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学校、宾馆、卫生医疗机构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并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许可的企业收运。

发改、经信、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处理费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一般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级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由属地政府负责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一般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经许可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收购,收购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

第十二条 (服务许可)从事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未取得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一般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许可由属地区(市)县城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并明确服务内容、期限、区域、标准等。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由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

市和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产生单位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餐厨垃圾收集、存放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点)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标识清晰和具有信息化识别功能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二)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设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废物。

(四)与取得本辖区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四条 (收运单位条件)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注册经营范围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或餐厨垃圾管理相关服务内容。

(二)配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相关许可证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收运单位要求)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标识清晰和具有信息化识别功能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严格执行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要求,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收运数据应实时接入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严格按照许可服务的范围、类别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处理单位条件)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处理单位要求)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市场监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严格执行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要求,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接入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关闭拆除)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关闭、歇业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确需关闭、歇业或者拆除,应当经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管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关闭、歇业或者拆除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污染防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第二十条 (台账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应使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并对排放、收运和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单位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应相互确认,核实电子联单中种类、数量等信息。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建立电子台账、联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教育、文广旅、卫健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建立电子台账、联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建立电子台账、联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记分管理)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区(市)县城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投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联动执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裸露堆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等。

(四)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提取废弃食用油脂;往餐厨垃圾中掺水或混入其他固体、液体废物。

(五)收运途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环境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者台账不完整的,分别由商务、教育、文广旅、卫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的,分别由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台账不完整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将餐厨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的,由水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提取废弃食用油脂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运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转致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存量处理)本办法生效前政府已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项目或政府已执行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服务合同,在项目规定期限或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按照项目规定或合同约定收运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起草说明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和立法程序规定,市城管委负责《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起草工作,起草了《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办法》的主要成效。《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下,规划建设了餐厨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置项目,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建立前端源头分类减量、中端政府收运和社会收运并存、末端“集中规模化+分布小型化+社会协同处置”的工作模式。《办法》为我市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奠定了法治基础,在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文化、社会效果。

(二)《办法》存在的不足。《办法》自实施至今长达近十二年,随着近年来生活垃圾分类提出的新要求和废弃油脂管理出现的新形势,《办法》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一是餐厨废弃油脂管理规定有待完善,二是有关术语定义需修改,三是部门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四是计量收费机制需进行明确。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

3.《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

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

5.《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修正);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四川省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98号);

7.《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

8.《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

9.《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10.《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成委发〔2019〕2号)和《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成机改〔2019〕3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共29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的定义和餐厨垃圾管理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下的餐厨垃圾管理需要。

二是建立了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机制,通过餐厨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是明确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各级政府职责,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四是按照“餐厨垃圾产生者付费,废弃食用油脂有偿收购”的工作思路,建立了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机制,明确了废弃食用油脂市场化收购原则。

五是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服务许可取得方式及决定作出层级。

六是强化了餐厨垃圾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处罚条款,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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