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0 09:49
来源:桐梓县人民政府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政府发布《桐梓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桐梓县辖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桐梓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桐梓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实现垃圾分类,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遵义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垃圾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务、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治理及设施建设
第七条 餐厨垃圾的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原则。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八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服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垃圾分类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分类收运,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不同类型餐厨垃圾产生量实行检测计量,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完善餐厨垃圾排放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运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五条 逐步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并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审批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机械设备设施、车辆停放场所。有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车辆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 漏功能。
(三)具有与其从事的垃圾收集、运输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技术能力。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二)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与其从事的垃圾处置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设施和油脂处理办法;具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第十九条 已营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垃圾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餐厨垃圾处置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该协议。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建立餐厨垃圾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及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时间、来源、数量及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 记录收到时间、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互相交接垃圾时,必须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遵循就地、就近属地化管理原则,未经许可严禁跨区域处置。
(二)餐厨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定点投放,单独收集、储存、处置。
(三)餐厨垃圾投放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随车携带《桐梓县餐厨垃圾准运证》,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
(二)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实行完全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洒落。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当日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理场。
(五)定期和按要求向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的餐厨垃圾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处置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按照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如遇设备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五)保证餐厨垃圾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定期和按要求向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报表。
(八)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
(二)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道、城市道路,河道等公共地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四)禁止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厨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的沟通;
(二)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餐厨垃圾处理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也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远程电子化数字管理平台,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施实时监控;
(五)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排放行为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餐厨垃圾综合处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以及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三)做好对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
(四)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饲养畜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文化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其运营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治理所需公用事业经费和应急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分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正常进行。其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投诉和举报制度,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投诉电话,将群众反映问题收集后交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部门各自职责, 分工协作,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条 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十一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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