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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法2005年修改

法规类型 其他法规,国际 颁布日期 2005-10-14
发文单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文件号
关键词 地下资源法 哈萨克斯
摘要 就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和石油作业问题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一些法规的修改和补充2005年10月14日第79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1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一.对1995年6月2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石油法”进行修改:1)第1条:第1)点成为1-1)点;第1)点补充以...

就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和

石油作业问题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一些法规的修改和补充

2005年10月14日第79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第1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一. 对1995年6月2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石油法”进行修改:

1)第1条:

第1)点成为1-1)点;

第1)点补充以下内容:

“1)参与人员—地下资源利用子企业和拥有股份或单位固定资本参加份额的在哈进行石油作业的承包单位;”

第36)点如下表述:

“36)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的被授权机关—在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合理和综合利用方面实行调节的国家机关;”

2)第5条第12)点补充以下内容:

“12)规定发放许可或拒绝转交进行石油作业合同承包权利和承包责任的办法。”

3)第6条第1点的第11)点补充以下内容:

“11)制定并批准油气部门的标准技术文件。”

4)第6-1、6-2条补充以下内容:

“第6-1条. 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的职权”;

研究和利用地下资源方面被授权机关的职权包括:

1)准备并发放地质和矿业用地;

2)协商实行勘探和开采的工作计划;

3)协商承包者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的修改;

4)协商年度工作计划。

第6-2条.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的权限

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的权限包括:

1)实行地下资源保护方面的国家监督;

2)协商在进行石油作业、建设和使用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时防止事故及其他危险情况的措施计划;

3)对取消和封存地下资源利用目标进行国家监督;

5)第26-1条第5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6)第30-1条:

第4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5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6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7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7)第30-2条第2点:

“批准”改为“协商”;

“环境保护被授权机关改为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

8)第30-3条“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9)第30-5条:

第2-1点补充以下内容:

“2-1.本条第1和第2不适用于2004年12月1日状况按照地下资源利用合同进行石油作业的承包人,在伴生气(或)天然气利用计划实行期限结束之前,如果他们:

在2004年12月1日之前被国家机关批准(同意);

在2006年7月1日前在主管机关和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中制定或商定;

这里伴生气(或)天然气火炬燃烧需得到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的被授权机关的允许,和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的同意,或者当发生事故及在威胁居民健康和周围环境情况下。”

第3点中“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中央执行机关”相应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4点如下表述:

“伴生气(或)天然气火炬燃烧在未得到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的被授权机关允许,并未经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第3点,承包人必须在10天内将火炬燃烧情况书面通知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和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通知中应包括伴生气(或)天然气火炬燃烧的原因,及所燃烧气体的数量”;

10)第30-7条第2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11)第31条第4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及在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

12)第36-2条:

第3点中“具备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的相应结论”改为“具备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结论”;

第4点“在具备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发放的描述此种增压的关于设计的相应结论情况下”改为“在具备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发放的描述此种增压的关于设计的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结论情况下”;

13)第36-3条第2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中央执行机关批准的”改为“同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协商的”;

14)第41条第12)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15)第53条第1点标题如下表述:

“第53条。按照合同、股份份额转让权利和义务

1.承包者向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自己按照合同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及参加按照石油作业合同为承包者的法人股份份额,只有在得到主管机关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主管机关有权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办法拒绝发放转交合同权力和义务的许可,及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文不允许转让承包人在法定资本中的参加股份份额。

在同参与人员的交易关系中也必须遵守该项条件。”

第二. 对1996年1月2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的法律”的修改

(1)第1条:

第2)点如下表述:

“2)岸线—按最大突出部(全部水)形成的水体岸线”;

12-1)、19-1)、19-2)点补充以下内容:

“12-1)历史费用—合同区内过去国家用于地质研究、矿床普查勘探的总费用”;

“19-1)合同范围内的权力集中—在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合同中财团参加者之一的份额的数量使得该参加者可根据合同独立做出地下资源利用的决定;”

“19-2)地下资源利用方面进行作业的权力集中—在哈境内进行地下资源利用作业合同中一个国家拥有一个或一组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利益能够造成或正在造成威胁的份额,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地下资源利用单位的法定资本中拥有这样的份额;”

第29)、35)、49)点如下表述:

29)地下资源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规定的、目的是在地下资源利用作业时防止地下资源污染、减少地下资源利用作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措施系统;”

35)普查评价工作—为了确定所发现目标总资源量、评价其工业意义及纳入开发合理性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地勘工作的一个阶段;”

49)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的被授权机关—在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合理和综合利用方面实行国家调节的国家机关;”

49-1点补充以下内容:

“49-1)环境保护方面的被授权机关—实施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中央执行机关,及其地方机关;”

(2)第7条:

第7)点在“地下资源”一词之后,增加“含大宗矿产的地下资源地段除外;”

第14)和15)点补充以下内容:

“14)确定对在矿产产出地区进行建设发放许可的办法;

15)确定地下埋藏有害废料、放射性废料、及倾倒污水办法。”

(3)第8条第1点:

第3)点补充“,进行地下资源国家研究工作设计预算书的鉴定除外”;

第5)点“遵守完成”改为“地下资源利用者完成”;

第9)点在“竞争参加者”之后补充“哈萨克斯坦含量”;

第10)和第11)点补充以下内容:

“10)确定油气原料开采矿床开发设计的制定和批准办法;

11)制定和批准地下资源利用方面的准标法规,标准技术文件。”

(4)第8-1条如下表述:

“第8-1条。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的权限

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的被授权机关:

1)实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综合利用方面的国家政策;

2)批准采矿工作开展计划(设计);

3)批准矿产开采矿床开发设计,油气原料除外;

4)提交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及建设和(或)使用同勘探和(或)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利用权;

5)组织并进行国家矿产储量鉴定,提交利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地质和经济信息的鉴定,进行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工作的设计预算书鉴定和监控,批准矿产储量;

6)组织编制和管理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国家矿床、矿化及危险地质作用的籍册;

7)确定历史费用的数额,决定获取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费用和条件;

8)组织并保障国家和地区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资料局运行;

9)对于执行机关和地下资源利用者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规定的地下资源(特别是涉及大宗矿产)利用办法的情况实行监督;

10)对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实行监控;

11)对地下资源的合理和综合利用实行监控;

12)协商年度工作计划;

13)制定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的标准技术文件。”

(5)第8-2和第8-3条补充以下内容:

“第8-2条,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的权限

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有权:

1)对于地下资源的保护实行国家监督;

2)管理地下埋藏有害物、放射废料及倾倒污水的国家籍册;

3)同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被授权机关共同确定由于违反地下资源保护要求所造成损失的规模;

4)对在合同区或其界外指定用于埋藏放射废料、有害物和污水的地区建设和(或)使用同勘探和(或)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协商发放许可事宜。

第8-3条.地下资源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的权限

1.贸易和工业政策国家调节领域被授权机关有权:

1)建立并管理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在竞争基础上得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产者和商品、国内工作和劳务的国家注册;

2)对各州执行机关就生产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商品、工作和劳务方面登记的各单位的数据建立登记的工作进行方法指导;

3)同主管机关协商制定并批准地下资源利用合同中商品、工作和劳务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计算方法;

4)参加对地下资源利用者合同义务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特别是关于购买商品、工作和劳务方面哈萨克斯坦含量合同义务的执行情况;

5)同主管机关协商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的高技术生产购买清单。

2. 协调实行国家居民就业政策的主管机关有权:

1)制定并同主管机关协商批准吸收哈萨克斯坦干部方面哈萨克斯坦含量计算方法;

2)参加对地下资源利用者完成合同义务中哈萨克斯坦含量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控,特别是在吸收哈萨克斯坦干部问题上。”

6)第13条:

第1-2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的被授权机关同环境保护方面的被授权机关协商”;

第3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7)第13-1条:

第3点如下表述:

“3.地质用地由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从竞争获胜者或在本法律规定情况下无竞争获得地下资源利用权的人员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4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8)第14条:

第1点去掉“(子公司和在权力全面继承情况下转交的情况除外)”;

“15”改为“45”;

第3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9-1点:

第二部分如下表述:

“在以下情况下,主管机关有权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程序拒绝发放转让地下资源利用权许可”:

1)如果被建议转让地下资源利用权的人员不能够完成地下资源利用者承担的合同义务或部分义务(在部分转让地下资源利用权情况下);

2)地下资源利用者向主管机关提交明显不实信息;

3)如果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会导致不遵守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包括在合同范围内权力集中和(或)在地下资源利用方面进行工作的权力集中;

拒绝发放转让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许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可以反驳”;

第三部分取消;

9)第18条如下表述:

“第18条。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的地下资源利用权的实施特点

1. 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可由根据本法第13条第3点向其提交地下资源利用权进行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

2. 在进行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时,工作(作业)可包括区域地质工作和地质测量工作,进行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研究、普查、普查-评价、普查勘探和勘探工作,编制国家地质图,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的应用科学研究,取消和封存自流水文地质井和油井。

3. 地下资源国家地质研究可由预算资金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来源拨款。”

10)第41-2条第1点“投资计划”取消;

11)第41-3条:

第3点如下表述:

“3)获取地下资源利用权的地下资源地段的名称;”

第4)点补充以下内容:

“4)申请者交纳竞争地段费用的文件复印件。”

12)第41-4条第1点第一句如下表述:

“1.在申请者遵守本法第41-3条要求的情况下,其申请接受审查。”

13)第41-5条第2点:

第1-1)点“财务的”后增加“技术的、管理的和组织的”;

第4-3)点在“吸收”后增加“哈萨克斯坦的干部”;

14)第41-6条第3)点如下表述:

“3)竞争投标中缺少能够证明申请者拥有进行竞争投标中所指的勘探和(或)开采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和财务能力的文件证明。”

15)第41-7条:

第2点第一部分补充“,而当获取进行勘探、开采或共同勘探和开采大宗矿产的地下资源利用权竞争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州(共和国市、首都)的执行机关确定”;

第5点“一个”改为“一个申请或”;

第9点“项目”一词取消;

“一年以上期限”改为“从做出承认竞争获胜者决定之日起20个月内”;

16)第42条:

第2-3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2-4点增加以下内容:

“2-4.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协商地下资源利用者支付给被吸收完成合同的哈方人员的工资水平,它每年可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专门汇率表查到。”

17)第43-1条第2点如下表述:

“2. 如果在进行矿产勘探和(或)开采时发现,矿床的地理边界(无论是在陆地或是在海上)越过地质用地或采矿用地指明的合同区边界,那么合同区扩展问题应由主管机关通过修改合同条件决定,不用进行竞争。”

18)第44条

第一部分第2点:

“地下资源保护”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

“存在哈萨克斯坦含量”取消;

第4点和第6点取消;

19)第45-1条:

第2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3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4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20)第45-2条第1点第6)点补充以下内容:

“6)在未完成本法第71条第三部分关于国家优先权的情况下。”

21)第6章标题如下表述:

“第6章。地下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地下资源的研究和利用”;

22)第47条第1段标题如下表述:

“第47条。地下资源和环境保护、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的任务

地下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包括法律、组织、经济、技术及其他措施,其目的是:”;

23)第49条:

标题如下表述:

“第49条。地下资源合理和综合利用方面的要求”;

第1点第1段如下表述:

“1. 地下资源合理和综合利用方面的要求是:”;

第4点如下表述:

“4.由于违反地下资源利用、保护方面的要求造成后果所带来的损失数额由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被授权机关同地下资源利用者共同确定。损失计算办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

24)第50条第1点“管理…问题的执行权力机关”改为“在…方面的被授权机关”;

25)第51条如下表述:“第51条。地下资源保护的国家监督

1. 地下资源保护的国家监督由环境保护方面的被授权机关进行。

2. 地下资源保护国家监督的任务是保障地下资源利用者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在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时防止对地下资源的污染,减少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对环境造成的有害作用。

3. 地下资源保护的国家监督包括:

1)地下资源保护的国家监控;

2)对地下资源保护方面的许可证合同条件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3)对地下埋藏有害物质、放射性废料和倾倒污水进行监督;

4)使地下资源免受污染、水淹、火灾和对矿床及环境造成损害的人类作用;

5)对地下资源利用目标封存和取消进行监督;

6)进行地下资源工作时对防止事故及其他危险情况措施完成的监督。”

26)第51-1条补充以下内容:“第51-1条”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的国家监督

1. 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的国家监督由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被授权机关进行。

2. 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的国家监督任务是保障对地下资源利用者在普查和评价矿床时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矿产开采、地下资源地段地质研究和评价以便建设和使用同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时合理和综合利用矿物原料的情况进行监督。

3. 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的国家监督包括:

1)对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利用进行监督,保障发现、准备和回收储量,杜绝选择性开发富矿地段,遵守矿床开采技术设计决定;

2)对于准确计算回收的和剩在地下的矿产储量及其开采时的损失进行监督。”

27)第52-1条第2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和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

28)第53条:

第1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2点“利用和保护”改为“研究和利用”;

29)第58条:

第1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4点增加以下内容:

“4.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机关提交关于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信息。”

30)第59条第1点:

“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共和国的”改为“部门的”;

31)第60条第1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

32)第61条第1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33)第63条第1点:

第12)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19)点增加以下内容:

“19)把合同区内以前钻的所有井纳入平衡表,对其实行监控。”

34)第64条:

第2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3点如下表述:

“3.进行勘探、开采或勘探加开采的地下资源利用者,必须每年同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机关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协商日期为第一年于签订合同月份之后月份的不晚于30号,而后年度不晚于12月30日,如果合同未规定其他日期的话。

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被授权机关无权根据其他理由不同意年度工作计划,除非承包者不遵守技术设计决定,不履行运用矿床开发成功经验的责任。年度工作计划的审查和同意日期不应超过7天。”

 
第4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5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6点如下表述:

“6.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在其同意之日起不晚于1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同意书的复印件。”

35)第69条:

第1-1点:

“第2点”改为“第3点”;

“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2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3-1点补充以下内容:

“3-1. 属国家所有的地质信息的价值,作为历史费用的一部分加以确定。历史费用的确定办法和地质信息的价值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第4点第1部分:

“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第5点“地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改为“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

36)第70-1条如下表述:

“第70-1条。国家机关对地下资源利用者活动的监督
 
除主管机关、环境保护方面被授权机关、地下资源研究和利用方面被授权机关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实行对地下资源利用者活动的监督。”

37)第71条第3部分表述如下:

为保持和巩固国家经济的资源能源基础,新签订的和以前签订的地下资源利用合同,除地下水和大宗矿产利用合同之外,在报价不比其他购买者低的情况下,国家作为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对于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合同其他方或法人参加者及其他人员对于购买出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部分)和(或)参加份额(股份)具有优先权,及作为有可能直接和(或)间接确定决议和(或)对地下资源利用者通过决议有影响的法人,如果该法人的主要活动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地下资源利用有关。”
 
(对国家安全法的修改从略)

第2条.本法律从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刘燕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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