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全文|《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1-10 15:15

来源:扬州市政府

近日,扬州市印发了《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到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减排,提倡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排放量,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全文如下:

《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2017年度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安排,市政府将制定《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透明度,提高规章制定质量,现将《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各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文昌西路8号)

联系电话:0514-80986602,80989832;传真:0514-8098983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附件:

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水利、绿化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减排,提倡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排放量,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自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管和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相关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城市管理部门适时发布当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排放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个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袋装,投放至临时堆放点。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联系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运,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后统一支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清运,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

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减收、免收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费用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零星施工或因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并将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印记。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